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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必须忽略感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04:22 北京晨报

  由于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来自内蒙古通辽农村的刘某被将他撞伤的宝马车车主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19731元修车费。

  相对的弱势身份,令刘某赢得了不少同情。但是,在同情之余,我们必须尊重法理与事实,“宝马”、“农村”等字眼在法律面前可以忽略不计。当然,如果能够发挥调解在民事官司中的作用,也许能够让大家看到一个“感觉舒服”的结局。

  自古有云:“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法律与道德属于两个范畴,不可互为影响。比如前段较为轰动的“盲人学校门口偷井盖”案例,由于两名嫌疑人盗窃的井盖价值只有760元,按照法律规定不构成盗窃罪,但是该行为“极有可能造成盲校师生落井受伤”,所以检察院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嫌疑人批捕。

  对于盗窃井盖行为,大家自是深恶痛绝,但是,盗窃者是否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意图”应该是量刑的关键,也就是说,即使最终盗井盖者“钻了法律空子”,我们也只能在今后对法律不断加以完善,而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罪大恶极”而理所应当地“施以重手”,因为我们必须遵循这样一个原则:罪刑法定!“高速路不够高速”案开庭高速路公司发布无责声明

  晨报讯(记者赵戎)备受关注的北京律师庞标告京津塘高速路“不够高速”一案将于今天上午在大兴法院开庭审理。就在开庭前一天,被告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发布会,向社会说明情况并表态:华北高速不应承担相关责任。当天晚些时候得到消息的原告庞标律师立即对对方的表态进行了回应。

  今年4月14日19时03分,北京律师庞标驾车从北京经京津塘高速公路前往天津。因高速路出现交通事故引发大堵车,约70公里的路段庞标开车却走了1小时40分钟。在出口处,庞标对收费员坚持收取车辆通行费25元的做法提出疑问,要求减少一半。5月9日,庞标将京津塘高速路的经营单位——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华北高速专门调出了当时高速路网络监测数据,数据表明当时事发路段最低平均时速为40公里。他们认为,在我国法规上,并没有高速公路达不到高速通行水平应减收或免收高速费的规定,而且当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是不可抗因素,所以华北高速不应该承担责任。

  对此原告一一进行了反驳。庞标表示,从双方交换证据时华北高速给出的数据可以清楚地看到,当天19时10分到19时47分之间路段上大、小车车流量和大小车车速等几项指标统统为0,且时间持续了40分钟,这很能说明当时的交通状况了。

  关于法规中没有具体规定这一问题,庞律师表示,这反而对作为消费者的他有利。他解释说:法院把这件案子定义为服务合同纠纷。从他接受了收费站给他的收费卡开始,双方就确立了服务合同关系,而且是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有关内容,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标准降低,被服务方有权要求减少费用。根据这一精神,高速路管理方理应减少收费。同时他认为,交通事故并不能被认为是不可抗因素。

  为了打赢这场“有公益性质”的高速路官司,庞标特意请了有丰富经验的北京律师周义发和天津律师杨仲凯做代理人。尽管庞标认为按已交换的证据来看,这场官司他们赢的把握很大,但该案结局到底会怎样,还要看法院审理情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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