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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毙事件”不能缺少责任倒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05:10 中国青年报

  6月4日上午发生在西安的男子劫持女学生被击毙事件,如今正遭到人们的质疑。

  西北大学法学院夏雅丽教授接受采访时说:根据警方提供的案件通报,警方是在人质已经相对安全的情况下才开枪的,如果真如警方所言,歹徒有袭警行为,威胁到警察的生命,并且在“鸣枪警告无效”后才将歹徒击毙,那么这个击毙就是可以的。但这里有一个关键的情节,4声枪响,哪一声是警告?哪一枪打在歹徒身上?如果4枪都打在歹徒身上,恐怕警察就涉嫌失职了。而且在这个案子里,如果像警方通报的那样,“女孩解开了腿上的绳子从窗口跳下”,那么这个劫匪只是因心情极度不佳造成的激情犯罪,并没有杀害人质的动机,恐怕也罪不至死。(6月6日《三秦都市报》)

  警察、受害人、劫匪,不管是谁,生命都只有一次,都是平等的。作为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应该考虑怎样能够做到在保护受害人和自身安全的同时,尽量避免对劫匪的生命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在美国经典畅销书《沉默的羔羊》续集《汉尼拔》一书中,女主角联邦调查员史达琳在街头开枪将一名怀抱婴儿的女毒枭现场击毙,遭到停职处罚并面临指控的情节,给人们留下很深印象。类似的情景在现实生活中也经常发生,去年秋天,西北某市发生的讨债老人被警察击毙事件,就引起了很大的轰动,目前家属仍在四处申诉。

  生命对于任何人都只有一次,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法律必须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考虑全部收回死刑的核准权,就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公民生命权的尊重。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枪械,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击毙,我国法律早有明确规定,每一位警察在领取警用持枪证时也都认真学习过。但是,不同警察不同素质有可能导致对相同案件不同的处理结果。法律宣布一个人的死刑要经过整套严格的程序,那么,当场击毙嫌疑人就可以“一枪了事”吗?

  当场击毙嫌疑人,警方的临危处置是否得当,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这样做才能体现出工作的严谨和对生命的慎重,同时,也便于社会舆论和专职机构进行监督和调查。

  作者:康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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