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党校学历”有碍国家自考制度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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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05:10 中国青年报 |
据《新京报》6月5日报道,随着下半年自学考试报名时间的临近,今年内蒙古自治区自学考试又有了一些新的变化,其中重大改变之一就是承认非国民教育序列的党校学历。这意味着:今后在内蒙古凡持有党校专科毕业证的考生,都可报考自学考试本科。 笔者认为,内蒙古自治区的此番做法涉嫌违反《教育法》和其他教育规章,不利于我国国家高等教育制度特别是自考制度的举国统一。如果其他省市也群起效尤,将非国民教育序列的“党校学历”(根据我国现行教育法,我国国民教育序列的高等教育形式只有三种: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自学考试,而党校学历是被排除在外的)和属于国民教育序列的“自学考试”文凭建立接轨,则国家目前基于“国民教育学历”的高等教育制度和基于其的人事管理制度、岗位资格准入制度等都将进行调整,甚至从根本上颠覆现体制。 以目前比较热门的司法资格考试准入制度为例,在该项考试制度设计中,即是以现行“国民教育序列”高教制度(包括自学考试制度)为基础的;而党校教育和学历则作为非国民教育序列教育和非国民教育学历,一直得不到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检察院的承认。这也间接证明了党校学历和国民教育学历之间的体制性鸿沟。 在我国,自学考试文凭属于“国民教育学历”;而党校学历属于“非国民教育学历”,依据现行法律,二者分属于不同教育体系,即学历间缺乏法律上和实践上的基本共生关系(仅在待遇问题上可供参照)。因而,针对党校学历和国民教育学历的关系问题,早在1995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就在至今仍有效的《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教成厅〔1995〕15号)中明确指出:“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升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学历依据。” 显然,内蒙古自治区此番在自学考试专接本时越权“承认党校学历”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涉及重大教育体制改变的权力,应归国务院或国家教育部,而允许党校学历和国民教育学历建立链接显然属于重大教育体制的改变。 作者:李季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