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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有如此多相同违规(华东时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05:16 人民网-华东新闻

  本来靠10次处罚就可以解决的一个问题,为什么一定要任由其违规到105起,甚至还可能更多次

  执法部门该不该对此现象负责,负什么责?这取决于对执法目的的理解,取决于对执法部门的考核要求。现实中,这方面还存在严重的缺失

  从去年7月20日至今,安徽在京人员杜宝良因驾车在同一地点闯禁行道路105起,被电子警察抓了正着。若不是近日的一次查询,他还不知道对他的累计罚款已高达10500元,他甚至于还有第106次处罚、第107次处罚……

  杜师傅该罚。视禁令为无物,竟在同一地点接连违章105次,莫说是一次只罚100元,倍增罚款也属应该。但杜师傅有句话令人同情。他说,别说105次罚款,就是罚到第5次、10次时,他也不敢有下一次了———因为他罚不起。

  那么,本来靠10次处罚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为什么一定要任由其违规到105起,甚至还可能更多次?试想一下,如果能及时阻止,不仅可以避免杜师傅今日遭受万余元的罚款困境,更重要的是,司机及早地遵守规矩,起码可以减少这条禁行路上的交通事故隐患。

  杜师傅的纪录可能是罕见的,但类似“犯规高发区”或是“违规圈套”等的抱怨,却在日常生活中屡屡听到。面对这些现象,执法部门是否也有责任呢?

  执法部门该不该对此负责,负什么责,完全取决于对执法目的的理解,对执法部门的考核要求。而从现实的情况看,至少在这两点上,都存在着“表面一致、实质两样”的现状,有严重的缺失。

  先看执法目的。处罚是为了制裁违法的行为,预防是为了抑制违法的冲动,应该说,两者之间,本质一致。问题在于,两者之间还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预防工作做得好,处罚的机会就会减少。这样,如果目的性不同,就将直接导致采取预防与处罚的举措的迥异。

  倘若以预防为执法首要,当杜师傅在同一地点违规数次后,执法部门就会主动去研究:违章是否存在某些合理性,像禁行标志是否容易被忽视?禁行路段是否设置不合理?同时也会千方百计地通过各种方式去提醒甚至警示杜师傅。

  再看对执法部门的考核标准。处罚是可以量化的,但预防效果却是看不见、摸不着。不少考核指标往往难以反映“事前预防”的效果,相反还刺激了“事后处理”的积极性。如果交警们的奖金,一部分也与罚款额有关,那么,又怎么寄希望于他们全力以赴去“预防”呢?这就成了一个悖论。

  区别“警察社会”还是“法治社会”的标志之一,正在于执法目的之别。这一点,不仅需要交警部门反思,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同样需要正视。否则,杜师傅的106次违规还可能继续……

  《华东新闻》 (2005年06月08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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