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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智障少女被切子宫?强收家长领养“赞助费”?残疾少年被偷偷送走?南通事件背后的福利院体制困局(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07:00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多名智障少女被切子宫?强收家长领养“赞助费”?残疾少年被偷偷送走?南通事件背后的福利院体制困局(图)
核心提示

  4月14日,江苏省南通市儿童福利院将两名智障少女送到医院切除子宫,此事被人公布在网上,南通一时间成为舆论的焦点。6月3日,六一儿童节刚过,南通儿童福利院领导及主刀医生4人坐上了被告席。这次开庭并未公开,人们被挡于庭外,对庭审的内容不得而知。

  记者经过深入采访发现,关于南通儿童福利院的传言不仅局限于此案,更多的丑闻将福利院笼罩,而更多的问题也引起了我们的思考。

  案件

  此案不公开审理

  6月3日上午9点,江苏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聚集了国内多家媒体的记者,都在焦急地等待着。

  “律师来了!”9点10分,有记者叫了一声。随后,双方当事人出现了,20多人鱼贯进入位于三楼的第十四法庭。

  9点30分,法院临时通知,庭审改在第一法庭。随后,一扇厚实的木门,把除了律师外的所有人都挡在了庭外。人们在庭外又陷入了漫长的等待中,庭内,中国首例智障少女人身权益保护案的控辩双方正在激烈地交锋。

  网络帖子引出震惊案

  4月14日,在西祠、凯迪、先锋等国内知名论坛上出现了一个帖子称,南通市儿童福利院为“省麻烦”将两名初来例假的智障少女送到医院切除子宫。该帖子还称,福利院和医院双方签订了协议,一切后果由少女的监护人福利院承担。

  帖子出来后,南通市儿童福利院一夜间成为“暴风眼”,此事在南通被称为“4·14事件”。而处于“暴风眼”中心的是福利院院长缪开荣、副院长陈晓燕、主刀医生王晨毅、苏韵华4人。4月21日,南通市成立由政法系统、民政局、卫生局等部门组成的调查组,4人被监视居住。5月16日,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起诉。

  起诉书认定的情况是:南通儿童福利院(南通社会福利院分部)普儿班两名痴呆女童富院、通晓霜(帖子中化名为琳琳和兰兰)分别自2003年、2004年10月来月经后,因痴呆不能自理,给护理工作带来难度,护理员多次向陈晓燕汇报此事。4月10日晚,陈晓燕与缪开荣、贾桂林(原社会福利院院长)同去南公园饭店吃饭时,向缪汇报,建议将女童的子宫切除,缪当即表示同意。当天,陈晓燕打电话给通大附院妇产科医生苏韵华,说想帮女孩做子宫切除手术。苏又找到王晨毅,王晨毅表示同意并联系好在城东医院做手术。4月14日上午,福利院将富院、通晓霜送到城东医院办理有关手续,陈晓燕代表福利院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由王晨毅主刀、苏韵华做助手对两名女童实施次全子宫切除手术。经法医鉴定,富院、通晓霜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不公开审理引发争议

  经过长达6小时的法庭调查,6月3日下午,由于被告方对一份关键的鉴定材料提出疑问,崇川区人民法院宣布休庭。

  休庭后,王晨毅的辩护律师谈臻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福利院作为少女的法定监护人,有权维护她们的财产和人身权益。本案的4名被告人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出发点也是为了少女自身权益。”谈臻拿出了一份江苏省20多位妇科专家的意见:“专家认为切除子宫的行为不影响她们身体的正常发育,这些人没有生育的条件,因此也不损害其生育权,怎么能说是伤害呢?”

  对于本次案件的不公开审理,也有许多法律人士表示不同意见。“本案不公开审理的原因是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崇川区人民法院政治处一名工作人员如此表示。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专家周伟教授则认为此案应该公开审理,他强调,因“涉及隐私”而不公开审理,一般是指被告人的隐私。如果未成年人是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公开审理,但本案被公诉的4名被告人都是成年人。

  丑闻

  至少还有7人被切子宫?

  4月24日,福利院前院长贾桂林对此事表了态:“两个孩子来月经都已经好长时间,而且都伴有严重的痛经,致使她们经常在半夜发出声嘶力竭的喊声。每到月经来时,她们的身上、床上到处是血迹。这是福利院首次施行切子宫手术,以前绝对没有过。”

  “怎么可能是第一次做这样的手术呢?他在撒谎!”在福利院工作了20多年的老护理员王惠娥(化名)对记者说。

  据王惠娥介绍,从1980年开始,南通市社会福利院就陆续发生过多起切除智障少女子宫的事件。至少还有7名少女曾遭遇类似不幸。“这在福利院内部是一个公开的秘密,以前都这么做。”这些当年被切除子宫的少女中,王琴(30多岁)、红红(30多岁)、朱望猴(50多岁)及大头(30多岁)等仍然健在,而名为龚美苟、木头和张美华的则已去世(均为化名和绰号)。“张美华切子宫后,我还在医院伺候过她一段时间,所以印象特别深。当时她因为手术疼痛,一晚上都不睡觉,不停地哭,我看了心疼。”

  手术是为解除她们痛苦?

  “4·14事件”后,贾桂林代理临时院长。无论是贾桂林还是南通市民政局的其他相关人员,在解释手术原因时,一再强调“因为长期痛经,手术是为了解除她们的痛苦”。

  “被切除子宫的女孩有些并不是如贾桂林所说的‘痛经’、‘不能自理’。”王惠娥回忆,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有一个智障少女来了例假,给护理增加了难度。而福利院用的都是自己做的尿布,例假期间尿布用量大增,洗衣房的工作量加大,护理员有不少怨言。“这时,院领导作了一个决定,将她的子宫切除。我们当时有点想不通,作为女人,器官怎么可以随便拿掉呢?但后来陆续又有人被割,就变得正常了。”

  福利院另一位知情人马志东(化名)也认为切除富院和通晓霜子宫的真实原因很简单,就是“护理员嫌麻烦,说痛经完全是在撒谎”。

  领养孩子得交1~3万元?

  通大附院对面的马路上,沿街都是鲜花、水果摊。这些摊主都知道,位于拐角处张老板的女儿文文,是张老板夫妇从福利院花钱收养的。

  2000年,张老板向福利院提出收养一个女儿,福利院的人告诉张:“收养是需要交赞助费的。外国人收养,一般要交给福利院3000美元;你如果收养的话,可以商量。”

  2001年7月,张老板夫妇办理了相关收养手续后,将一名叫文文的16个月大的女婴接回了家。“确定要收养文文后,福利院提出,按规矩,收养人要支付给福利院一笔赞助费。院方提出要2万元,我说图个吉利,就1.8万元吧。福利院同意了。”张老板说,至今,他还保留着“赞助费”的收款收据。

  事实上,在这条水果礼品街上,几乎所有的摊主都知道要从南通市儿童福利院收养一个小孩“必须付出代价”,一名中年妇女告诉记者,想收养小孩就要给钱,这是公开的秘密。

  “收费一般从1万多元到3万多元不等,和福利院领导关系好就可以少些,一般关系不管用。”一个曾经在其中做过中介的人告诉记者。而另一位知情人透露:“有人领走孩子时没有交钱,福利院死活不放孩子户口,最后还是补交了2万元。”

  当记者就“赞助费”的事情向贾桂林求证时,贾桂林说,那都是家属自愿缴纳的。

  两残疾少年曾被悄悄送走?

  除了切除子宫及强收赞助费等问题外,有知情人士告诉记者,10年前,福利院曾发生过一起“两个残疾少年被偷偷地送走”的事。

  这两个被福利院强行“送走”的残疾少年,一个叫新明,当时不满10岁,另一个是海门人,15岁左右。他们俩被送走的原因是“不好护理、要偷东西吃、打人、吵闹得厉害”,于是福利院派人开车把他们“送到”浙江某城市。

  记者通过电话联系上了当年的一名具体执行人,其向记者证实了这一事件,并透露了相关细节:两名少年在被扔到远在外地的一个街道上后,执行人试图摆脱他们,但是两名执行人走到哪里,他们就跟到哪里,“没有办法扔”。于是两名福利院的执行人想出一条“妙计”,孩子喜欢坐汽车,就把他们放在车上,执行人假装上厕所,然后溜之大吉,顺利完成任务。

  如今,两名当时的执行人一位已经升任福利院总务科长。而当时的福利院院长贾桂林,为此向民政局写了检查,并被扣除当年的奖金。当记者求证时,贾断然否认了此事:“不知道,无可奉告!”(为保护当事人,文中多处用了化名。)

  问题

  专业化培训势在必行

  南通“智障少女子宫被切”案,渐渐使南通儿童福利院的相关问题暴露在聚光灯下。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儿童希望救助基金工作部主任吴建英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暴露出最直接的问题是部分福利机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和福利院职能转变势在必行。”

  吴建英介绍说,目前国内有儿童福利院90多所、收养儿童的社会福利院200多所,共收养孤儿、弃儿和残疾儿童54000多人。正是因为福利院的工作人员普遍缺乏专业素质和人手严重不足,致使一些福利院中出现诸如儿童受虐、少女被切除子宫等恶性事件的发生。

  吴建英说,国外一些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上岗之前,都要先进行严格的福利工作培训和资格认定,使得儿童福利机构能够进行“一对一”或“一对二”的管理。“所以,我国的福利院也同样可以引入大量经过专业化培训的志愿者,真正做到社会福利社会办。”

  ”赞助费”监管机制不健全

  由于除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赞助费也成为福利院新的资金来源,而现有的对福利院的监管政策和制度就存在了一定程度的缺失。吴建英说:“毕竟前者(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还是有一套法定程序的,但是赞助费就缺少了这样一层法律和制度上的保护。如果福利院的负责人‘志’并不真正在孩子身上,那就很可怕了。”

  她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加强这方面的管理,福利院用赞助费支持的项目,要向提供捐助的人反馈信息,赞助费的使用一定要公开、透明。

  吴建英认为,在一些地方,除了当地民政部门,妇联、共青团等机构都在管理儿童福利机构,而正是这种多头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福利机构管理上的混乱,致使作为全额财政补贴的福利院经费不到位,从而又造成福利院运营发生经济困难。

  缺乏法律”细化条款”

  华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与犯罪学教授、青少年权益问题专家徐建对此认为,不论是南通儿童福利院“智障少女子宫被切除事件”,还是“福利院强收赞助费”事件,都表明目前我国法律中对这类行为缺少有法可依的“细化条款”。

  他说,儿童福利院是以院中孤儿或弃儿监护人的身份出现的,而对于这样一个和孩子没有血缘关系且并非具体化的人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却没有做新的规定和解释。另外,虽然收养人向福利机构交赞助费已是业内普遍存在的不成文规定,而且作为对政府全额财政拨款的福利机构的一种补偿,也是合乎情理的,但由于现行有关收养的法律和法规中没有对赞助费做具体规定。

  追究责任存在法律空白

  在谈到有关法律责任时,徐建表示,如果在儿童福利机构送养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以“买卖儿童”为目的的买卖行为,根据《刑法》240条,即可定为买卖儿童罪。这是国家严惩的一种罪行。“但是,如果没有这种买卖目的,在国家没有设定赞助费用数额的情况下,同样不能构成买卖儿童罪。”

  徐建说,如果福利机构收取的赞助费没有用作福利院的发展经费,而是“去向不明”,则构成职务犯罪中的贪污、挪用公款罪。“因为中国的儿童福利院领导是国家公职人员。”徐建说,“很显然,职务犯罪要比买卖儿童犯罪程度轻得多,这也是国家亟待改进的法律空白。”

  责任编辑:陈要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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