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低保标准下月上调至2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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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07:03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倪艳 肖姗)昨日,经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宣布从7月1日起,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现在的240元提高为260元。 此次从240元提高到260元的地域范围为: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和原浦口、原大厂等10个区。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和原江浦县、原六合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他们自行调整。文件还要求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操作程序,认真做好新老对象的审核、审批和资金拨付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和保障金的及时足额发放。 据统计,截至今年4月底,南京市的城市低保对象有7.37万人,月人均补差108元,今年累计发放低保资金3211万元。据预测,提标后,低保对象人数将增加10%,政府每年将多拿出1600万元用于支付低保金。 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有关负责人说,低保标准的调整主要是依据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和政府财政状况来决定的。我市低保标准从2004年1月1日起调至240元后,粮油及主要副食品、公交车票、液化气等价格陆续上涨,给低保家庭的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经过测算,物价上涨使得低保家庭月人均支出增加20余元。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又有这个财力承担新增的费用,因此就作出了调高20元的决定。 此次提标是南京第6次调高城市低保标准。历次城市低保标准为:1996年120元;1997年140元;1999年180元;2001年200元;2002年220元;2004年240元。调整为260元后,跟省内其他城市比,南京的低保标准仅次于苏州(300元),和无锡、常州相同。据悉,今年是我市自1996年10月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的第10年。10年来,我市的低保对象从最初的2683人,增至目前的7.37万人,做到了“应保尽保”。10年共计发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3.2亿元。 (编辑 小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