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税局称卖房交个税是市民应尽的义务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07:19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 张希)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所得,究竟要不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昨天,南京市地税局终于打破缄默,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交纳个人所得税是市民应尽的义务,对于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拒不交纳个税的市民,南京地税局将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的权力。 昨天,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总经济师唐跃对于房产交易中涉及的税收条款进行了解释。他说,根据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税收政策的调整点,集中在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营业税,其他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各税种相关税收政策均未作调整。换句话来说,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过去就有,今后也将延续下去。交纳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房产交易应征税种,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应该由每一个纳税人自觉、主动地到税务部门进行申报。税务部门的义务是,对于主动上门的纳税人做好服务,必要时也会动用国家赋予的权力对偷漏税的纳税人进行追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起诉。 据唐跃透露,房产交易中涉及的7项税收政策,南京一直在执行。去年一年,南京市民在房产交易中向南京市地税部门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有十多万元。从今年开始,市地税部门还将通过信息平台加强与房产部门信息共享的进程,对纳税人的进行税收宣传和监管。 (编辑 小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