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弱者是违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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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08:45 沈阳晚报 |
2005年1月21日,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有关部门为整治市容环境,对县城的沿街流浪乞讨人员和精神病患者实施收容遣送。可是这些人并没有被送往救助站,而是被扔到了邻县的荒郊野外,其中有5人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据6月7日《中国青年报》) 该报当天发表的评论认为,这一事件反映了救助制度的落实与否,正是对行政诚信的一次实际检验。但是,在笔者看来,仅仅从这一点上反思,还是完全不够的。 当地政府将包括精神病患者在内的流浪乞讨人员送到荒郊野外,是一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遗弃行为。因为在县城,由于居民较多环境较好,这些人寻找食品和获得帮助的可能性较大。而在荒郊野外,对于这些弱者尤其是对于精神病患者来说,其生存的环境相对恶劣,生存几率也大大减小。 如果一个公民将另一个生活不能自理的公民,故意丢弃到一个不易得到他人帮助的地方,按照法律完全可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如果造成对方的死亡,则涉嫌“故意杀人罪”。现在,政府部门的行为已经造成5人失踪的严重后果,这样的行为难道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吗?我们还要问,是哪部法律赋予了他们这种可以置人于无助之地的权力?没有法律授权的权力他们怎么敢行使呢? 发生在崇义县这一事件,还不完全是政府是否有足够的诚信来落实救助制度的问题,在更深刻的层面上,反映了政府官员如何对待公民权利,对待人的生命,恪守人伦底线,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的问题。如果一个官员连公民的生命都敢于如此漠视,那么我们怎么能相信其能为人民服务? 因而,现在的问题不仅在于失踪人员家属要将有关部门告上法庭、索取赔偿,有关机关更是应当考虑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作者:杨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