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追讨又错过诉讼时效 借出300万元可能打水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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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08:54 南方日报 |
本报讯(记者/李静睿通讯员/曹志明 郭海青)汕头经济特区省二建金属材料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公司)经理郭炎鹏现在后悔不迭,因为错过了追讨债款的有效时期,广州市海珠区法院近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1998年12月25日、1999年7月8日、1999年7月10日,汕头公司与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先后签订《结算协议书》、《还款协议书》、《结算书》等文件,分别确认二建公司欠汕头公司货款1671641.45元、934390元和474750元,但仅支付了4750元,余款至今没有支付,汕头公司由此起诉,要求第二建公司清偿上述货款合共3076031.45元。在今年春节之前,汕头公司并没有任何追讨行为。 庭审时,汕头公司曾表示,之前没有追讨欠款,是因为“两单位关系太好”,所以从今年春节后才开始追讨,汕头公司也承认,开始追讨的原因是因为公司的经济紧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已偿还货款和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3笔货款均约定了履行期限,最后一期债务的履行期限为2001年2月,债权的诉讼时效为2003年3月1日前。法院由此驳回原告汕头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25390元的受理费也由其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