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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会与部分商家不欢而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09:03 南方日报

  各方代表就点评意见聚会讨论

  消委会与部分商家不欢而散

  “深消委公布对‘霸王条款’点评意见”追踪

  本报讯(记者/曾妮)前日上午,深圳市消委会召集深圳市11家零售商业企业、专家、学者、工商局代表、律师开会,针对某些商家的《商品退换货规定》、《存包须知》进行讨论。

  深圳市消委会在今年3月曾经公布了对“不平等格式条款及商业做法”的点评意见,其中认为零售商业领域的五大条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详见本报3月10日B03版)。但深圳市消委会的做法遭到了部分零售企业的反对,他们表示,商家有自己的理由和苦衷,制定这些条款并没有侵犯消费者利益。

  深圳市消委会有关负责人称,召开这次会议是为了推动相关行业企业进一步认识到上述条款存在的问题,达到切实修改或放弃继续使用这些条款的目的。与会者进行了热烈的讨论。零售商业行业协会对五大条款一一作出解释,而消委会则始终坚持这五大条款是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平等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坚决予以修改或者摒弃。

  深圳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秘书长于建会后对记者说:“消委会不应该一味偏袒消费者利益,商家的利益也应该兼顾。我们的本意是追求双赢,希望通过制定双方都能接受、又合理合法的条款,来协调消费者与商家的利益。”据称,部分企业对深圳市消委会的态度和做法不认同,会后没有参加消委会安排的午餐会就各自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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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大条款及零售商业行业协会回应

  1.一些商场在《商品退换货规定》中规定:烟、酒、化妆品、书、磁带、CD、VCD、电池、胶卷、内衣及贴身衣物、灯泡、洗涤用品、手表等商品不能退换及购买日期超过30天的商品不能退换。

  零售商业行业协会:对于没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并没有法律规定商家有义务退货。消费者单方面提出退货,违反了双方的买卖合同,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部分商品卖出30天后,其质量往往发生变化,如果强制商家退货,那么商家的利益就受到了侵犯。

  2.有商场在其《商品退换货规定》中规定:顾客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对所购商品不满意可退货,退货商品的价格如遇价格调整,按低价退货。

  零售商业行业协会:对没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商家有权利按照其承诺来处理。

  3.有商场在其《存包须知》中规定:寄物柜属于服务性质,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

  零售商业行业协会:大部分商家的寄存柜是免费服务的,并未订立《保管合同》。如果消费者需要商家赔偿,那么应该在寄存之前双方应该订立《保管合同》,消费者付给商家一定的保管费。

  4.有商场在其《存包须知》中规定:“本商场保留对本《存包须知》的最终解释权”。

  零售商业行业协会:双方并未订立《保管合同》,《存包须知》不属于合同条款。

  5.有商场在其《存包须知》中规定:寄存物须于当日营业时间内取回,超过48小时或者72小时未取回,商场有权对寄存物自行处理。

  零售商业行业协会:寄存柜是商家的财物,商家有权进行管理。有的消费者长期存放,占用了空间,实际上也侵犯了其他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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