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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订金店主想反悔 消委会:不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09:05 南方日报

  收了订金店主想反悔

  消委会:不行!

  提醒:购物单据应说明品牌名称、颜色、数量、规格等

  本报讯(记者/李卓华通讯员/杨莉萍)买东西讨价还价是常有的事,但还价后店主却不卖了,这样的事让汤小姐气愤不已,也让消委会发现许多消费者的购物单据约定不清晰,容易陷入被动。

  日前,汤小姐在某家具店讨价还价后,商定以730元购买一张玻璃餐桌和一个书柜,当场付了订金后,汤小姐回家等家具店送货。不久却接到店主的电话,被告知价钱太低不能成交,店主愿意退200元订金给消费者。汤小姐交涉未果,无奈之下,她只好投诉至市消委会。在调解过程中,消委会工作人员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经反复做工作,店主最终同意按原来约定的价钱将两件家具卖给汤小姐。

  在调解过程中,市消委会还发现,目前除了房地产、汽车等几大行业外,许多行业的订购单据没有规范文本,订货单上只注明已付订金若干,根本没有提及货品名称、型号、颜色等,容易让经营者钻空子,即使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消费者也很难举证。所以,消委会特别提醒消费者:单据约定内容不可过于简单扼要,应清楚说明所购商品的品牌名称、颜色、数量、规格、型号等项目,以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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