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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红头文件,民众更有公益诉讼热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09:36 南方都市报

  法的精神之秋风专栏

  即将提交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行政诉讼法》修改稿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行政规章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可以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如能获得通过,将是法治建设的一个不小的进步。

  培根虽然不是一位优秀的法官,但他在《论司法》一文中说的一段话,还是颇有道理的:“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那么,我们可以继续推论,一部不公的立法,比一次不公的判决为祸更烈。

  现实中,如此不公的规章、红头文件,似乎也所在多有。比如,人们长期批评的地方保护主义,追究起来,其实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在地方执法部门和法院,甚至是“县官不如现管”,国家的法律、法规,都要向地方规章和基层部门的红头文件低头。

  这样的地方法规或者红头文件,因为其违犯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违犯了宪法的相关原则,因而,从理论上说,它们根本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但问题是,在现实中,谁来宣告这样的红头文件无效?

  对于这样的行政侵权行为,当事人也不是不可以寻求救济。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法院将审查被告的执法活动,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及红头文件的程序。

  坦率地说,当事人倒也不是打不赢这样的官司——新闻媒体就经常报道说,某个地方民告官案件,民众一方获胜的概率似乎蛮高的。但这似乎只能说明一个问题:行政机关太缺乏法律观念了,连自己制定的、本来就不合理的法规所规定的程序,都不愿意遵守。假如他们稍微多一点法律意识,而严格按照不合法、不合理的红头文件中的程序,则即使他们大规模地侵害民众权利,别人也拿他们没有办法;即使所有人都同意,原告的正当权益受到了侵害,他恐怕也得不到救济。

  因为,根据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法院无权对抽象行政行为,也即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身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和裁决。也正因为这样,行政机关会有恃无恐。因为,即使对某一个人的官司败诉,其效力也仅及于该原告,其他当事人仍然都受那部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规章的约束。

  《行政诉讼法》修改稿则实现了行政诉讼的一大突破,将规章本身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这是对行政机关加上了另一重约束:他们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乎程序,他们据以行政的规章本身也需要合法。他们不得随意出于自己的考虑,制定不合法、不合理、对监管对象显著不公的规章。据此执法,即使合乎程序,但也可能会遭到审查。

  这才算初得法治之真味。温家宝总理曾经对法治的真精神作出过非常精彩的概括:治人者须先受制于法。法治是对权力的约束,尤其是对强势权力的约束。假如在一个社会中,行政权力是一种非常强大的权力,那么,对这种权力就应当设计出格外复杂而有效的制约机制。越强大的权力,越需要接受约束,此乃善治之道。假如行政部门借助于其立法权力可以对民众行使巨大的权力,那么,在制度框架中,就需要不断地补充相应的约束机制,直到人们感觉它不再是一个显著的威胁为止。

  目前,有些地区已经引入事前审查机制,即借助政府序列中的法制办,对各部门的行政规章和红头文件事前进行审查。正在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引入对行政规章和红头文件进行事后的司法审查的机制,将使行政权力多一个笼头。

  不过,目前的修改稿仅赋予检察院以对“红头文件”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假如能够更进一步赋予公民和企业对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就更完美了。毕竟,涉及到自己的权利,民众自己比检察机关会更热情。

  (作者系北京学者)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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