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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犯法冒弟弟名坐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09:37 南方都市报

  哥哥犯法冒弟弟名坐牢

  白云区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随意捏造或冒用他人姓名的占70%

  好端端地在家里,却突然收到一份从监狱寄来的判决书,说自己被法院判刑了,正在监狱里服刑!向监狱一打听,才知道原来是哥哥犯罪了,冒用自己的名字坐牢。看似笑话的事情,就发生在广州市民李某身上。

  李某的遭遇并非特例。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里面,被告人随意捏造或冒用他人姓名的占了70%。仅今年第一季度,白云区法院就有三宗刑事案件因被告人冒用他人姓名而导致案件再审。其中,流动人口犯罪案件被告人自报假名及假冒他人姓名情况尤为突出。

  案例1

  累犯怕从重处罚 冒用亲弟弟姓名

  去年12月16日,白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夺案,被告人自称李某,住白云区均和街。检察院指控,去年9月12日下午,李某驾驶摩托车在白云区黄石街黄石东路陈田村牌坊抢夺路人的手机。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对李某的判决生效没几天,白云区法院又收到了来自看守所的投诉:此李某非彼李某。

  白云区法院派法官到看守所调查后才发现:服刑的李某真名叫李裕富,原来他是假冒了弟弟的名字坐牢;之所以不惜败坏弟弟的清白,是因为两年前他曾因贩毒被判刑,2003年7月31日才刑满释放。

  按照法律规定,服刑期满5年内再犯新罪的,以累犯论处要加重刑罚。李某怕法院追究他的前科,就假冒了弟弟的名字,他这一招果然奏效,因为没有案底,法院判刑时没有对他加重刑罚。

  发现这一情节后,白云区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考虑到李裕富的累犯情节,法院以抢夺罪从重判处李裕富有期徒刑2年。

  宣判后,法官又向李某道歉,为他消除名誉影响,虽然这一切后果都是他亲哥哥造成的。

  案例2

  捡到别人身份证 犯罪落网派用场

  去年冬天,在广州打工的湖北青年小丁回到阔别一年的家乡,意外发现家乡的亲友都用一种异样的眼光看他,小丁百思不得其解,再三追问后,亲友才反问他;你不是在广州抢人家东西,被法院判刑了吗?监狱把判决书都寄回来了!

  小丁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一打听才知道,家里前段时间收到一份寄自监狱的判决书,判决书上写明,他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小丁一头雾水——我一直遵纪守法,老老实实地打工,什么时候抢夺了?他按照信封上的地址给监狱写了一封信,询问是怎么回事,监狱收到小丁的信后,也觉得奇怪,就向白云区法院核实。

  白云区法院经办法官亲自来到关押“小丁”的监狱提审“小丁”。原来,监狱里的“小丁”真名叫张锡发,是贵州人,无意中捡到小丁的身份证后,一直放在身边。去年5月1日在白云区太和镇派出所门口某公交车站,张锡发趁一个女乘客上车的时候抢走她的白金项链,当场被抓。他不想留案底,就假冒了小丁的姓名。

  真相大白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这个普通的抢夺案件。在今年2月7日重新给张锡发制作了一份判决书,刑期不变,还是10个月。

  按照一审判决,到今年2月28日,“小丁”就刑满出狱了,为了给无辜的小丁消除影响,法院又给小丁家乡所在地发公函说明情况,并把再审判决书附上,还一再向小丁道歉。

  案例3

  随便报个假姓名 一查没有这个人

  去年11月24日,白云区法院对一起抢劫案作出一审宣判:左某和几个同伙窜到白云区一居民家里,持刀威胁、捆绑事主抢得巨额财物。左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在庭审中,左某对犯罪事实没有意见。可是法官在核对他的身份的时候,却发现了问题:他自己报的姓名和身份情况与公诉人提供的材料不一致。按照法律规定,即使不知道嫌疑犯的真实姓名,检察院照样可以移送法院提起公诉。而法院又没有权力对案件进行侦查。

  法院依据法律程序对左某判刑后,监狱向左某自报的户籍所在地寄判决书时,收到了对方的回复:该地根本就没有左某这个人。

  再审程序启动后,“左某”终于向法官承认,他真实姓名叫唐军。

  “假名犯”泛滥原因何在

  据了解,刑事案件被告人随意捏造或冒用他人姓名的情况并不是只有白云区法院碰到过,广州其他流动人口发案密集地区的法院(包括铁路运输法院)也大量存在。为什么会有这么多嫌疑犯在案件侦查和审理阶段成功捏造或冒用他人姓名呢?法官分析,大致有以下三种因素:

  一、被告人为隐瞒累犯情节逃避从重打击,或避免留下犯罪记录等而冒用他人身份;

  二、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核查把关不严,对基本材料的调查不够仔细,如只询问其本人身份情况,而不调查其家庭主要成员关系情况从而予以核实,或者只核对书面身份材料而不核对本人与照片是否一致;

  三、部分外地被冒用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对人民法院协助调查的要求配合不积极,往往敷衍了事或干脆不予答复。

  被冒名者深受困扰

  被罪犯冒用身份者的姓名权和声誉会受到严重侵害,正常生活也会受到影响。因为原来的判决书已经寄送到他们的户籍所在地了,法院又不能向所有知道这一情况的人一一作出说明,无辜被犯人冒用姓名的人也不可能见人就解释“那个犯人不是我,是别人假冒我的名字”。

  浪费司法资源

  出现罪犯冒用他人姓名的情况后,即使是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都准确的案子,法院也要启动再审程序,而现在法院本来就案多人少,白云区法院400名审判人员,去年审理案件超过2万件,人均一年审结300多起案子,法官的审判工作已经够忙了,发现冒名的情况后,法官凭空又要多审一个案子。

  影响司法公正

  要是不及时发现累犯的真实身份,在判决的时候就不能体现对累犯从重处罚的原则,如此也影响了司法公正。被告人随意捏造或冒用他人姓名,也践踏了司法的严肃性。

  如何减少“假名犯”?有法官提出

  对报假名者可否从重量刑

  由于现在的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即使最后法院发现了冒用姓名的真实情况,也不能因此以认罪态度不好为由对罪犯加重刑罚。

  如此就没有惩治措施了吗?对频频出现的“张三犯法,自称李四”的情况,该怎么应对?有法官建议,虽然按照现在法律规定,即使嫌疑犯拒不吐露真实姓名或者随意捏造姓名,也不影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可是考虑到可能会给无辜的人造成伤害,侦查部门在破案时应穷尽一切法律手段查清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另外,公安部应明确规定各地公安部门积极协助人民法院调查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强制任务来抓,现在法院发现被告人身份存在疑点后,发函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核实身份,函件常常石沉大海,罕有音讯,法院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又不可能去当地核实被告人的真实身份。

  同时,立法上应明确被告人此举的法律责任,比如,将这个作为量刑的酌定从重情节之一,或作为不得减刑、撤销假释的法定情节。

  本报记者 吴秀云 实习生 陈偲 通讯员 董辉华 陆丹 吴俊

  图:

  一起案件的庭审现场。被告人随意捏造或冒用他人姓名,不仅对被冒用者造成困扰,还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本报记者 卢汉欣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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