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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公开信引发业主告业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09:37 南方都市报

  一封公开信引发业主告业主

  深圳长城盛世一业主认为临时业委会五名成员侵犯其名誉权

  继追讨“住宅养老金”将行政主管部门告上法庭后,深圳长城盛世一期业主倪益民又将再次走上法庭。这一次,他告的是5名业主,也是该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的5名成员。倪益民认为这5人在小区公开发布的材料中存在毁谤和污蔑的言论,侵犯了其名誉权,并向他们每人索赔一元赔偿。

  在深圳频繁的业主维权活动中,业主与物业公司、地产商的诉讼屡见不鲜,但是业主告业主却很少见。目前,该案已在深圳市罗湖区法院立案,将在6月24日开庭。

  激烈交锋

  “公开信多处用语属人身攻击”

  在倪益民出具的被侵权证据中,主要是去年五六月间,三份材料在业主中广为传播,材料落款均署名“临时业主委员会”,由朱兰春、邓石根、程浩、卢春敏、徐兰英五名业委签发,分别是《我们家园的真相:倪益民与业委会矛盾的始末——盛世家园(临时)业主委员会致全体业主公开信》(以下简称公开信)之一、二、三。

  倪益民认为公开信中有多处用语缺乏证据,属于对自己的人身攻击。譬如“五一节前后,倪益民煽动部分不明真相的业主,对业委会工作及大多数委员大肆进行不实宣传”,“倪益民假借民主监督为名,不断利用极少数业主的偏激言行,对持不同意见的业委进行人身攻击”,“变本加厉将业主旁听会议作为法宝不断使用”。公开信还描述了一些业委辞职的事实,倪益民认为描述不属实。这些可能导致小区业主对自己的人品产生怀疑,同时这些材料还抄送到街道办、居委会派出所等。

  朱兰春昨日告诉记者说,当时小区内部闹得不可开交,业委会开会时有旁听的业主参与,会场秩序无法控制,根本无法正常工作,为了让大家明白真相,才起草了公开信,公开信的措辞也是经过业委商讨的。朱兰春不认为这些公开信侵犯了倪益民的名誉,他认为这只是业主在小区内部一些比较激烈的用语,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评价。朱兰春说,包括自己在内的5位业委也感到很委屈。

  矛盾源头

  物管合同是续约还是招投标

  双方的矛盾源于该小区物管合同是续约还是公开招投标。2004年4月28日,长城盛世一期物业管理合同到期,倪益民时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他认为,根据深圳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两年合同到期后,可以进行公开招投标自选管家。朱兰春和另外5名业委认为,原来的物业公司虽然也存在问题,但与其招聘一个新管家,还不如和老管家沟通协调更有利于小区管理,更平稳,而且一些发展商遗留问题,老管家更好解决。

  2004年3月25日的业委会会议上,倪益民坚持“如果续约,老管家要满足十个条件”。譬如售楼处恢复为架空层;为每户更换下水道U型管;车库、停车场收入归业主所有。朱兰春等其他委员认为,这些要求不现实,而且很多问题不属于物业公司解决范围。由于分歧很大,此次会议没有就招标还是续聘的前提达成决议。

  倪益民认为这些问题很关键,提议在4月21日再次召开专门会议,请业主参加旁听,朱兰春等委员认为这是假借业委会名义,抵制参加。双方矛盾升级,随后4月25日的业委会爆发了更激烈的场面,朱兰春等委员提议罢免倪益民业主委员会主任的决议被通过。但倪益民个人认为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业主委员会主任如何罢免,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都由业主大会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作为更重要的职位也应该由业主大会罢免。此后,倪益民和一些业主继续为此和朱兰春等业主发生争执,公开信正是在矛盾最为激烈的去年五六月间下发的。

  诉诸法律

  希望建立民主社区自治范本

  原本是同一个小区邻居,矛盾何以如此激化?倪益民认为,业主之间的矛盾只是表面现象,更深层次的应是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地产之间的矛盾。朱兰春对此有不同意见,他认为,是续约还是招投标只是导火索,实际是,包括他在内的业委对倪益民处理小区事务的方式觉得不妥,双方的理念不一样。他认为倪益民另一个不妥是,在业委会开会时,一些支持倪益民的业主会旁听会议,有时会扰乱会议秩序,还有过激行为,通常也达到了目的。他认为,这是在发动群众运动解决小区事务,不是理性的途径。

  事隔一年才进行法律诉讼,倪益民称是因为此前一直寻求行政救济,没有结果,希望通过法律诉讼让小区内的业主明白,他仍然希望在小区内建立一个民主社区自治管理的范本。朱兰春对此称,或许倪益民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他采取的方式不够恰当,过于理想化,太“激进”。

  专家观点

  一个有意义的维权范本

  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学者邹树彬认为,业主维权过程中,多方利益的冲突通过业主告业主这种方式表现出来,这是一个很有意义的范本。

  业主在权益受到侵犯后,由于对制度化的维权方式感到成本太高,或是感到对手很强大,业主只是一个弱势群体,通常会采取其他各种方式去维权,其中也包括很多并不符合民主法制社会的方式。譬如贴大字报、上街游行等,这些都不是很理想的方式,这些方式在维护个人权益的同时,有可能损害到其他业主的利益。

  在这个案件中,双方都感到名誉受到损害,倪益民以诉讼方式解决,应该是一个比较值得倡导的方式。

  采写:本报记者 樊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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