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过追债诉讼时效300万货款打水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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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09:43 南方都市报 |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 实习生陈亻思 通讯员曹志明 郭海青)汕头经济特区省二建金属材料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公司)经理郭炎鹏现在一定后悔不迭,因为错过了追讨债款的有效时期,广州市海珠区法院近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汕头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的307万余元借款,就此打了水漂。 1998年12月至1999年7月,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分别欠下汕头公司货款1671641.45元、934390元和474750元,但至今只支付了4750元,余款至今没有支付,汕头公司由此起诉要求第二建筑公司清偿上述货款合共3076031.45元。在今年春节之前,汕头公司并没有任何追讨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已偿还货款和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三笔货款均约定了履行期限,最后一期债务的履行期限为2001年2月,债权的诉讼时效为2003年3月1日前。 法院由此驳回原告汕头经济特区省二建金属材料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25390元的受理费也由汕头公司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