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公路管理局成了被告想不通(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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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10:34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公路管理局:被告做得莫名其妙 西安市公路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昨天在巴中市接受记者采访时说,“11·27”特大交通事故造成26人死亡,46人受伤,涉及其亲属100余人。事故发生后,西安市政府和西安市公路管理局联手抢救,使46名伤员得到及时抢救和治疗,被困乘客得以安全返家。 去年11月29日,周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了第0442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号为川Y69999的宇通牌大巴车司机李波“驾驶车辆超员载客,在连续下坡、转弯、结冰路段超速行驶,采取措施不当,造成特大交通事故,具有全部过错,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波对这一认定签字表示认可。由此,四川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此事本已于今年初基本处理完结。现在,原告却突然提起诉讼,并将西安市公路管理局列为第二被告,公路管理局负责人说他们“实在是想不通”。 伤亡人员家属:向两被告索赔377万 记者从起诉状副本中了解到,原告邓小红等124人起诉第一被告四川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理由是其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而将西安市公路管理局列为第二被告的理由是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存在安全隐患”。据西安市公路管理局代理律师沈小玲透露,原告诉赔金额约为377万元。公路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对这份诉状哭笑不得,既然第一被告已负“全部责任”,又何来第二被告之诉呢? 社会关注:四川省人大代表旁听此案 开庭前,记者走访了四川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鲜光宗告诉记者,他们公司对此次诉讼也感到不理解。因为事故发生后,除4名伤亡人员家属未达成赔偿协议外,其余伤亡人员家属均与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原告邓小红等124人起诉前,协议赔偿已兑现300余万。之所以现在原告会将他们告上法庭,是因为那4名未达成协议的伤亡人员家属此前在通江县人民法院向他们公司提起诉讼,而该县法院一审判赔金额远高于其他人员通过协议得到的赔偿额,由此引发已兑现协议的人员也大部分撕毁协议,再起讼争。记者在巴中市了解到,“11·27”特大交通事故在当地已引起极大关注。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开庭时将有四川省人大代表旁听此案。 [事件回放] 2004年11月27日,四川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车号为川Y69999的宇通牌大巴客运车从四川省通江县发车开往上海。该车核定51人,实际乘坐72人。27日凌晨4时30分许,该车沿108国道驶至距周至县城41千米+300米处时,跌入7.5米深的秦岭黑河河床。车上26名乘客死亡,其余46名乘客受伤。 2004年11月29日,周至县交警大队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客运车司机李波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并将其刑事拘留。随后,四川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对该公司158车队17名在此起交通事故中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给予了撤职、免职及经济处罚等处理。 2005年1月20日,四川省通江县检察院及巴中市检察院对“11·27”特大交通事故中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通江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向娟、通江县运管所副所长兼客管站站长熊忠明立案侦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