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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政策商品房未取得房产证不得转让 律师认为此举侵犯其房屋转让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10:41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王俊)昨天下午,广州的张律师收到了海珠区法院的裁定书,该院裁定对他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6月1日,房产新政开始实施,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不得转让。张律师1999年在广州购房,因开发商出现问题至今无法办理房产证。在他看来,这条规定无疑是剥夺了他的房屋转让权。为此,他将诉状递到了海珠区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他享有房屋转让权

  经历:购房6年拿不到房产证

  虽然是法律专业人士,张律师在购房过程中也遭遇了不少烦心事:先是开发商迟交楼。1999年2月,他们夫妇以42万多元向四通集团(广州)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海珠区基立大厦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该在2000年4月1日前将该房交付给他使用,可由于基立大厦到了约定收楼时间还没有通过综合验收,张律师直到2000年6月底才办理入住手续。

  再是拿不到房产证。张律师回忆说,按合同约定,开发商应该在交楼后90天内协助业主来办理房产证,可到了2003年,该开发商被取消了房屋开发经营资格。这时,张律师才知道原来是开发商未补齐土地出让金,大确权办不下来,业主们只有在开发商协助下才能办证的小确权自然也无从办理。

  质疑:无证不得转让剥夺转让权

  今年5月初,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张律师仔细阅读,赫然发现其中有“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这样的规定。对此,张律师感到不解:“我办不了证,责任在于开发商,凭什么要我来承担后果?这样的规定,肯定是剥夺了我的房屋转让权!”为此,今年5月31日,他将广州市房管局一纸诉状告上海珠区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他在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仍然享有房屋转让的权利。

  张律师说,这样的官司,让海珠区立案庭犯了难:“他们先希望我以行政诉讼起诉,到越秀区法院去申请立案;又对我是不是适格的原告产生质疑。拖了好几天,他们还没有明确的答复。”昨天傍晚,张律师再次联系记者,告知海珠区法院以该案不在民法调整范围为由,裁定对该案不予立案。

  张律师认为这起官司的意义很大:“像我这样收了楼但拿不到房产证的市民,在广州绝对不在少数,差不多有十几万。新政侵犯了这些市民的合法权益,我希望通过诉讼这种方式,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也正因为此,张律师决定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无证业主转让权是否受损?

  张律师认为,无证房不能转让的规定侵犯了他所购房屋的转让权:“在6月1日之前,我的房子都可以转让的。现在不能转让了,我的转让权受到了损害。”

  但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白仲清律师则表示,张律师并没有去转让房屋,他只是期待利益受损,所以不是适格的原告。“只有他去转让房屋,在没得到房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他才可以对房管局不批准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告市房管局是不是告错了?

  张律师指出,他之所以选择广州市房管局做被告,是因为七部委出台的《意见》是抽象行政行为,与他不发生直接关系;与他发生直接关系的是当地房管部门,其直接限制了他的房屋转让权,也就是直接侵权人。他强调,民事诉讼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确认之诉等等,他现在打的是确认转让权之诉,所以提起的是民事诉讼。

  白仲清则认为,张律师告错了:“因为开发商的过错导致房子不能转让,业主要追究责任只能找开发商。房管局与业主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应该列为被告。更重要的是,房管局是国家政策的执行机关,只是在执行《意见》。(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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