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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发公众预报将受处分 北京气象法实施办法征民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10:4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6月8日电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北京市拟立法规定,气象台站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的,将受到行政处分。从昨天起公开征集民意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作出了这一规定。

  该《办法》规定了本市对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

  根据这份《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该《办法》中同时规定,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根据气象灾害的种类和等级,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代表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别为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当需要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时,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向市政府报告。

  从昨天起至本月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在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及首都之窗网站上公开征集市民意见。(袁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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