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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合同都有效谁才是房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13:38 海峡网-厦门晚报

  “一房两卖”案例屡屡发生,法院按公平原则判定:谁先买谁是房主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胡铭)“一房两卖”案例屡屡发生,两个买主手中往往都握有购房合同,谁的合同有效?谁能成为合法的房主?昨天,湖里区法院对这类引起市民和法律界极大兴趣的话题做出了一个判例。这套引起争端的房产在湖里塘边新湖花园,是小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于2002年4月购买的,购房款15万余元。小彤在拿到房子前,即于2002年12月30日与黄先生签订了一份转售房屋合同,黄先生也付了款,但双方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04年6月9日,小彤又与第三人小凤签订了一份委托书,委托她代售房产、代办产权证等,小彤和小凤都说,其实当天两人口头约定,房子就卖给小凤了,小凤立刻支付了除银行按揭款外的购房款67497元,此外小彤把《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购房发票原件等等材料都交给了小凤。法庭上,小彤说,她的本意是把房子卖给小凤,而与黄先生签的合同虽有她的签名,但有多处涂改,是在她极不愿意,被迫的情形下按黄先生的意思抄写下来的。黄先生和小凤都有合同,两人也都支付了购房款,但两人都没有到房管部门去办理登记手续。昨日,湖里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小彤与黄先生和小凤的购房合同都有效。一女不能二嫁,一房也不能有二主(合伙共有除外)。湖里法官遂根据民法公平原则,确定按合同签订的时间次序决定合同履行方,小彤与黄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次序在先,而小彤与小凤签订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次序在后,因此,法院认为小彤应该把房子产权证办给黄先生,而法院驳回了小凤的相同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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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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