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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爆炸物并贪污 采购员一审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14:01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王福敬

  本报讯 涂改介绍信,多购买炸药还不给钱,并将多购的炸药转卖,一名国企业务员将为此换来漫漫无期的牢狱生活。

  昨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买卖爆炸物案作出一审判决,业务员郑志伟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贪污罪两种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

  第一被告人郑志伟原是国有企业泉州市鲤城物资总公司(原泉州市物资公司)化工公司的业务员,曾负责为公司向漳州市九一九化工有限公司采购硝胺炸药。在1994年3月至2001年3月期间,他采用涂改公司采购炸药介绍信等方法增加购买数量,从漳州公司多购买硝胺炸药242.76吨。同时,郑志伟却支付部分货款,将其余价值798954.65元的炸药占为己有,并以鲤城物资总公司无钱支付为由拖欠货款,致使鲤城物资总公司至今仍拖欠漳州公司该笔货款。

  随后,郑志伟将多购买的242.76吨硝胺炸药私自转卖给被告人庄煌厚、蔡长胜及陈远远(另案处理)等人,从中获利25000元。

  其中,庄煌厚在1997年至1999年间购买了50吨硝胺炸药后,又非法转售给采石场,蔡长胜则在承包经营晋江市紫帽爆炸物品销售点期间,购买了硝胺炸药6吨。

  法院认为,郑志伟等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且郑志伟又构成贪污罪。鉴于3名被告人均有从轻处罚情节,蔡长胜具有从事爆炸物品经营的资质,且其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因此蔡长胜被免于刑事处罚,而庄煌厚则被判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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