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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求轻判冒用弟弟名坐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14:06 信息时报

  刑事被告人冒名坐牢导致白云区法院今年一季度三案再审,致人名誉受损浪费司法资源

  法官析因:被告人保名声心切,侦查机关把关不严;专家建议立法明确冒名者的刑事责任

  本版撰文 时报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陆丹

  过年了,来广州打工的丁某兴奋回乡,却遭乡亲们冷眼相对。原来,一份广州白云区法院认定抢夺罪的判决书曾发回家,被告人是他……为洗刷清白,他只好投书法院求助。经调查,真正的罪犯捡到了丁某的身份证后搞冒充,自己坐牢,却将“屎盆子”扣到无辜的丁某身上。日前,白云区法院经再审,纠正了身份错误。

  统计显示,白云区法院去年办理的被告人自报名的刑案占总数的70%,而明显加害别人的“冒名坐牢案”导致再审的,仅一季度就有3宗。法官认为,在立法上明确冒名者的刑事责任,是从根源上杜绝此类案的关键。

  案1回乡被当成罪犯投书法院问究竟

  今年3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收到一封署名为“丁某国”的来信。信中写到,“我是一个23岁的打工仔,今年春节从广州回老家湖北省郧西县回族乡某村。好久没回家,我兴冲冲地半小跑进村口,却发现村里人并没有像往常一样,笑脸迎接我,而是用异样的眼光看着我,我很奇怪。回到家,父母露出十分害怕的神色,责问我‘孩子,你出来了?为什么要干那种事?’,我懵了……后来,父母和村里人告诉了我事情的原委。”

  原来,去年下半年,一份白云区法院的判决书发到了丁某国家乡的派出所,被告人是他的名字,地址和年龄也与丁某国完全吻合。判决书反映,2004年5月1日上午9时,丁某国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抢了一行人的铂金项链,被法院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父老乡亲们都以为,丁某国在广州“犯事”了。

  “不论我怎么解释,村里人都是半信半疑,没人愿意理我。一直打工的我怎么就突然成了罪犯,为什么身份资料那么齐全,现在全村的人都怀疑我、疏远我,搞得我每天抬不起头。是不是法院搞错了,求你们一定还我清白!”丁某国在信中求助法院。

  真相

  真犯为保全“名声”持捡来的身份证坐牢

  白云区法院见信后,立即回复丁某国说,可能是真正的被告人盗用了其身份资料,并对他进行了安抚。与此同时,法院重新对狱中的被告人进行提审、核实,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协助下,法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姓名是张锡发,1977年9月2日出生,家在贵州省贵定县,初中文化,是个农民。

  2004年,张锡发捡到了丁某国的身份证,抢夺犯案后,为了不愿让家乡人知道自己的犯罪事实,张便拿出捡来的身份证一路蒙混过关,把污点甩给了无辜的丁某国。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白云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张锡发从狱中再次被提审出庭。日前,法院以抢夺罪判处张锡发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2为回避犯罪前科冒亲弟弟名坐牢

  无独有偶,白云区法院最近又办了一宗类似的案件。这回,被告人不是冒用别人,而是冒用了自己亲弟弟的名字。如此亲情泯灭,只是为了回避自己的犯罪前科。

  李裕富,1965年2月11日出生,广州人,小学文化,家住萝岗。2002年12月13日,他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坐牢1年,2003年7月出狱。

  2004年9月12日下午1点多,李裕富在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抢了路人的一台手机。

  从警方对其审讯时开始,李裕富就一直坚称自己名叫李某豪。白云区法院经审理,以抢夺罪判决“李某豪”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真相

  民警发现蹊跷再审加刑1年

  判决书发到李某豪住所的派出所,民警发现了奇怪之处:当天上午他们还见过李某豪,怎么就被法院判了刑呢?判决书上还说李某豪曾到法院“出庭受审”,于是,派出所将疑问回复给了白云区法院。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李裕富竟冒用了自己的亲弟弟的名字!原来,曾“一进宫”的李裕富知道自己曾因贩毒罪坐过牢,再犯抢夺罪就是累犯,法院很可能会重判,于是便想出此招数应对。

  日前,白云区法院再审了此案,在查清了李裕富有犯罪前科后,认为其在5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遂将其原来的刑期1年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

  现状

  冒名坐牢案一季有三宗

  白云区法院近期在办案中发现,多发性流动人口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使用自报名及假冒他人姓名的情况较为普遍,这类情况总体上呈迅速增多的趋势。据统计,该院去年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自报名的刑事结案总数为70%。仅在今年第一季度,白云区法院就有3宗刑案因被告人冒用他人姓名而导致案件再审。

  对策

  建议立法追究冒名者刑责

  1、侦察部门:

  应穷竭一切法律手段查清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公安部门应将积极协助人民法院调查被告人身份情况作为一项强制任务来抓。

  2、狱政部门:

  执行刑罚过程中若发现罪犯有冒用他人身份的情况,应及时向法院及有关部门反映。

  3、立法完善:

  为从源头上杜绝此类案件,立法上应明确被告人冒用姓名的刑法责任。如冒用他人姓名可作为量刑酌定从重情节之一,或作为不得减刑、撤消假释的法定情节。

  四个成因

  被告人要保“名节”

  隐瞒累犯情节逃避从重处罚,或避免留下犯罪记录,避免名声在外地亲友间受损。

  检察机关把关不严

  核查被告人身份时不够严格,如只问身份不问家庭主要成员关系,只核对书面身份材料不核对本人与有关照片是否一致。

  公安机关配合不力

  外地被冒用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对法院协助调查的要求配合不积极,敷衍了事或不答复。

  刑事司法制度缺陷

  现行法律规定,被告人可以不提交身份资料,而是采用自报名甚至可以不报名,而法院并没有调查其身份是否真实的权力,给了被告人欺瞒之机。

  两大危害

  危害一害人蒙受不白之冤

  白云区法院调研员陆丹介绍,冒名坐牢首先损害了被冒用人的姓名权和声誉,影响了其正常生活,被冒名者真可谓蒙受“不白之冤”。

  危害二严重浪费司法资源

  被告人冒名坐牢还欺骗了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危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严肃性,导致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浪费司法资源。(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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