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从警就能领30万退休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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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21:50 人民网 |
从去年开始,江苏省公安厅廉洁治警,制定了“廉洁退休金”制度,资金来源分为两部分:一是从厅机关在职民警每月的特岗津贴中提取300元,二是从民警奖金、福利中提取150元,省财政配套150元,民警年度考核为优秀者该年增加1200元,据测算,一个22岁“入行”的民警,在职时没受过处分,退休时可领取“廉洁从警退休金”30万元。 类似促进廉政的办法在许多地方早就出台过,如湖南浏阳早在4年前就开始推出了“廉政保证金”制度,去年浙江也出台了公务员“廉政保证金”制度,而就在江苏盐城,也曾在去年推出过该种制度,北京、西安等地也都纷纷出台这些制度。这些制度的实施办法和该种“廉洁退休金”大同小异。 但是,不论是哪一种制度,笔者觉得,在其背后存在着一种逻辑悖论。 就拿江苏省公安厅的这个“廉洁从警退休金”制度来说,按照规定,只要警员没有收受礼金和受到处分,便可稳拿“廉洁退休金”。可是,警员收受礼金,谁也不可能大鸣大放,有关部门凭什么来判定有人收受礼金和给予处分呢?假如有警员收受礼金不“廉洁”了,由于其伪装较好而获得了足额退休金,那么,这种退休金的足额累积是否变成了对这种伪装的变相奖励呢?这是悖论之一。 悖论之二,警员廉洁从警是作为人民警察的基本要求,就像农民下地除草,教师给学生上课一样,有必要再额外加以“保证”式的奖励吗?更何况,倘若不廉洁,那就是触犯法律的问题了,如果对腐败警员单单扣减廉政退休金就算完成了对他们的惩处,那置党纪国法于何处? 对于腐败行为,需要的是外部机制上的科学制约,而不是单纯的小恩小惠式的经济吸引,因为,前者属于建立在制度监督和法律约束之上的他律行为,而后者说到底也只是一种外部鼓励式的自律行为,和我们经常对官员进行的廉政教育没有多少本质上的区别。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对官员的腐败行为构成威慑力的只有严格的法律制度和对法律制度的严格执行,倘若靠官员自律为主,那就除了有严刑峻法作为背后依仗之外,还需要有一套透明的监管体系和官员财产透明制度作为配套措施。 说到这里,我想起了屡屡被提及又屡屡被非议的公务员“高薪养廉”办法,其实,像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对公务人员实施的“高薪养廉”制度,基本前提就是他们已经具备了实施“高薪养廉”所必须具有的透明监管体系;而在相关制度尚未完善的中国,实施“高薪养廉”无疑是东施效颦。 新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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