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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最低工资制“另一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00:07 红网

  据有关媒体报道,北京市将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上调,并决定今后每年调整一次。这本来是一件大好事,然而邓聿文先生却发表评论提出,积极推行最低工资制度并提高标准,可能不利于民生状况的改善,认为应当允许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按自主决策的原则,接受高于农村平均劳动报酬再加转移成本的任何工资水平(见6月7日《新京报》)。笔者对邓聿文先生的观点不敢苟同。

  邓先生在文中提出了一个“市场均衡工资”的概念,认为若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它,最低工资制度将对劳动力市场没有影响,而如果最低工资标准比它高,则会导致失业的增加,劳动者更难找到工作。可是,邓先生没对“市场均衡工资”作更明确的解释,却只是用我国农民的人均收入,即每月210元左右的标准来进行衡量,莫非每月210元左右就是“市场均衡工资”,政府不应该制定比这个标准高的最低工资?

  按照邓先生的说法,政府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会将愿意接受更低工资的劳动者排斥在就业市场之外。他还进一步提出,每月210元左右的人均收入,就是农民外出打工真实的机会成本,只要他们自愿接受等于或略高于210元的工作,就应当允许用人单位雇用他们。可是邓先生不要忘了,210元在农村能保证日常生活,可在大部分的城市里,能不能保证一天吃上三碗面条?更何况,农民工进城打工,还要付出交通、租房和办理各种证件的费用等等,他们找工作的真实机会成本,岂只是在农村时的收入那210元?

  不考虑城乡和地区生活水平差异,只按照理论计算作出的结论,显然是不能站得住脚的。笔者试问一下邓先生,在全国范围内的城市里,哪里的最低工资标准能算得上“名义上的高工资”呢?北京、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确比210元高出很多,可这些城市的最低生活标准又是多少?让农民工去“自愿”接受比当地低保还要低的工资,就不觉得太残忍了一些吗?

  邓先生从促进社会就业方面考虑,认为对最低工资标准最有意见的,是“生产能力低于最低工资贡献的人”。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只够吃饭,再低劳动者还能去工作吗?前些时候,广东一些地方出现了“民工荒”,民工们对比210元高几倍的工资,都“用脚投票”说了“不”字,难道还不能说明问题吗?邓先生想象中大量自愿“贱卖”的劳动者,并没有在就业市场真正出现。

  工资形成应遵循市场原则并没有错,但“优胜劣汰”的市场不是万能的,它不能自发地实现社会公平。有一点必须清楚,即在任何情况下,实现百分之百的就业都是不可能的。对于没有能力实现就业的,政府应当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同样道理,对已经就业者中的弱势人群,也需要用最低工资制度给予保护,让劳动者最低也能“自食其力”。如果强调最低工资制度的“另一面”,即实现就业市场高效运转的一面,让一些劳动者可以连饭也吃不饱,无疑不符合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稿源:红网)(作者:李清)(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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