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学校慎对开除未成年人(一吐为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01:35 人民网-华南新闻

  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对在校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不得开除或者令其退学、转学。

  这看似多余的规定在目前情况下实际是有的放矢。多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人开除或者令其退学、转学的现象并不罕见。从表面上看,国有国法,校有校规,既然学生违反校规,学校给予其开除或者令其退学、转学的处分,以严肃校纪,整饬校风,似乎也在情理之中。

  其实,学校动辄开除学生是违法行为。按照《宪法》和《九年制义务教育法》规定,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是自己的权利,是学校的义务,学校无权剥夺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学校的校规不能与法律规定相对抗、违背。

  退一步说,即使学校把未成年的学生开除合法,又能“开除”到哪里去呢?开除到家庭?家庭是无法替代学校教育功能的。开除到社会?按照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禁止使用16周岁以下的童工。这些孩子是有血有肉和丰富情感的人,学校开除了他,社会抛弃了他,那些孩子只能自暴自弃,被“逼”与一些社会闲杂人员纠缠在一起,整天无所事事,甚至自甘堕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不仅贻害自己的前途与未来,而且危害了社会。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它的基本功能就是向孩子传授知识,教育孩子学会做人。学生自身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与缺陷,这是正常的,对此,学校不能以惩罚代替教育,更不能一开了之。这种粗暴做法是逃避教育责任,背弃了学校教书育人这一基本功能。

  因此,学校开除学生的做法不合法,也不符合情理。而陕西省通过立法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这种做法有利于规范学校的教育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值得赞许、推崇。

  《华南新闻》 (2005年06月09日 第二版)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周 杰 伦
无与伦比时代先锋
端 午 节
快乐端午精彩图铃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