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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不能抛弃弱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04:53 中国青年报

  据《中国青年报》6月7日报道:2005年1月21日,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有关部门为整治市容环境,当天对县城的沿街流浪乞讨人员和精神病患者实施收容遣送。可是这些人并没有被送往救助站,而是被扔到了邻县的荒郊野外,其中有5人失踪,至今下落不明。

  当天发表的评论认为,这一事件反映了救助制度的落实与否,正是对行政诚信的一次实际检验。但是,在笔者看来,仅仅从这一点上反思,还是完全不够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也许该县的财政情况真如民政局有关人员所说:“原本是要进行社会救助的,由于政府财力有限,我们县里还没能设立救助站,所以就按原来一贯的办法做了。各县都是这样送来送去处理的。”但是,当政府部门无能力对这些弱者进行救助时,无论如何也不应该将其送到荒郊野外,剥夺他们的生存权利。因为在县城,他们尚可以得到其他人的帮助,能找到食物,但在荒郊野外,对于这些弱者,尤其是精神病患者来说,无异于逼他们走上绝路。

  如果一个公民将另一个生活不能自理的公民故意丢弃到无法得到帮助的地方,一旦造成死亡,那么,我们完全可以用“故意杀人罪”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现在,政府部门不是认真履行自己的救助职责,而是以“整顿市容”的名义,将这些乞讨人员、精神病患者送到荒郊野外,任他们自生自灭。我们不禁要问:所谓的维护市容市貌,以及掩饰在这些冠冕堂皇的话语下的政绩,真的那么重要吗?它们都要超过弱者的生存权吗?为了这些政绩可以践踏人伦底线吗?我们还要问,是哪部法律赋予了他们可以置人于无助之地的权力?

  看来,发生在崇义县的这一事件,还不完全是政府是否有足够的诚信来落实救助制度的问题,在更深的层面上,反映了政府官员如何对待公民权利,对待人的生命。如果一个官员连公民的生命都如此漠视,我们怎么能相信他能为人民服务呢?

  政府官员作恶是可怕的,政府官员假借为民众服务和其他所谓高尚的名义作恶则更加可怕。所以,必须用法律来匡正政府官员的行为。香港法学家陈弘毅说:“法治不单指用法律来统治,也指被法律所统治。从另一个角度看,这即是说,任何公民、政治领袖或政府官员所做的任何事,都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诚哉斯言!

  因而,现在的问题不仅在于失踪人员家属要将有关部门告上法庭、索取赔偿,有关机关更是应当考虑是否应该将责任人送上刑事法庭。

  作者: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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