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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补课被老师委派叫同学 学生遇害学校被判赔四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07:03 水母网

  半岛网6月8日讯(记者 姜瑞胜)小学生在暑假期间接受班主任老师的委托,去叫一名同学来学校补习功课,在校外被不明身份的人杀害,由于凶手未被抓获归案,小学生的家长一纸诉状将学校和老师告上法庭。今天,市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学校赔偿家长43500.6元。

  案发暑假

  学生校外不幸遇害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壮壮(化名)系青岛大名路小学四年级二班的学生。2004年8月6日,正值学校放暑假期间。当天上午8时,该班班主任吴老师在学校值班时,安排壮壮等学生到学校补课。当天上午,壮壮和超超(化名)来到了学校,而阳阳(化名)一直未到,吴老师让超超去叫阳阳。超超表示不知道阳阳家,这时壮壮说他知道。吴老师就让两人下午一起去叫阳阳。下午,两人来到阳阳家楼下时,壮壮独自上了楼,超超在楼下等了很长时间未见壮壮下楼,便回学校告诉了吴老师。吴老师又让超超到壮壮家看看是否壮壮已回家,超超发现壮壮没回家后,又回学校向吴老师讲了这一情况。吴老师听后让超超先回家。

  当天下午5时许,壮壮父母和超超一起去阳阳家找壮壮,这时听说一个小孩躺在附近的楼顶上。壮壮父母上楼后发现壮壮已被害身亡。后经警方出具死亡证明,证明壮壮系他杀死亡。

  2005年2月,壮壮父母李某和冯某将大名路小学和吴老师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19645.5元。

  庭审焦点

  学校老师有无过错

  庭审中,学生在校外被害,学校和老师有没有过错成了争论的焦点。

  原告方认为,壮壮是在暑假期间接受老师的安排,才在校外被人杀害的。壮壮是一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老师当时应当预见自己安排壮壮到校外去履行“任务”可能有一定的危险。吴老师在履行教育职责过程中存有过错,和壮壮被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被告方则辩称,壮壮死亡地点在校外,超出了学校责任范围。壮壮的死亡,学校和老师没有过错,壮壮受伤害不是由于他去找同学补课这个行为本身受到的伤害,而是由第三人的直接故意造成,与老师的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学校没有责任。

  一审判决

  学校有过错赔四万

  市北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安全保障义务。老师在假期给学生补课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老师的行为虽然和壮壮被害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为加害人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老师的行为违反了学校应承担的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故学校有过错,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大名路小学赔偿原告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43500.6元。

  责任编辑 王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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