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借款为生产死后妻子来偿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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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08:1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本报信阳讯日前,罗山法院审结一起因丈夫死亡、妻子还债的借贷纠纷案,法院判决王某偿还郑某1500元,并从2003年10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欠款还清时止。 郑某2003年任该县孙乡烟坑烟草技术员,当年1月,王某丈夫江进向郑某借款1500元,同年9月江进建了烟坑,种植了部分烟草,后因长势不佳等原因未采收出售。2004年9月江进因交通事故身亡。今年3月,王某与他人结婚。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之夫江进借款后应在合理的期限内积极偿还,由于此笔借款用于王某家庭生产,应认定为家庭共同债务,由于江进不幸身亡,共同债务应由家庭成年家属负担偿还义务,遂作出上述判决。责任编辑:陈要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