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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11:08 大洋网-广州日报 |
尹川 在包头市,一封家长举报幼儿园教师体罚和虐待孩子的检举信,在当地一些职能部门的“帮助”下,不仅“回流”到被举报对象手中,而且成了被检举方控告家长损害其名誉权的法庭证据(据6月8日《中国青年报》)。 公民的检举材料为何落至被检举方之手?如此“举报回流”到底折射出哪些信息? 其一,“举报回流”现象反映出一些地方堪称恶劣的“举报环境”。在这些地方,由于举报渠道不畅,致使公民的举报信息受阻,甚至一些举报受理机构都成了检举信的“中转站”。在这种恶劣的举报环境中,举报人发出的检举材料,会很不正常地落入被举报人之手。于是,被举报者伺机打击报复,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无端侵害的事例层出不穷。但像包头市这样由被检举方将检举信当作侵权证据提供给法庭的例子仍属罕见!我想,假若这个被举报的人不是教师,而是手握重权的官员,那写检举信的公民又该遭遇何种命运呢? 其二,“举报回流”现象折射出“自己人监督自己人”的监督体制弊端。国家新颁布的“信访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违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实这也是三令五申的信访纪律,可那些举报受理者为何屡屡闭目塞听,一犯再犯?其原因就是某些领域的监督尚不属有效的“异体监督”,而是利害关系人之间的“自己人监督自己人”。与家长所处位置相比,教育部门似乎在利害关系上与教师更近些,故而一旦家长与老师之间掀起纠纷或波澜,教育部门便会本能地站在教师一方。这也是形成“举报回流”的一个最关键因素! 其三,“举报回流”现象还昭示着时下尚缺乏必要的举报保障机制。面对“举报之难、难于上青天”的举报窘境,一些地方除了给举报设置一些象征性的奖励外,便再也没有任何保障措施可言。其实,时下不光普通公民举报起来往往有“言路”不畅之虞,即便是人大代表,同样也有“邮路”不通之忧。于是,才有了人大代表们专用的“直达中央地方不得拦截”的“特别信封”。这至少说明,一些普通信封不仅不具备这样的“直达功能”,而且还有被拦截甚至“转交”的可能。所以,要保障普通公民检举权的正常行使,仅靠类似“特别信封”的权宜之计肯定无济于事,而必须建立起长效常态的举报保障机制来。 公民的检举权因“举报回流”遭到搁浅,还“引火烧身”成了被告,可见举报环境是何等恶劣!由此可见,我们所置身的社会法治环境要实现政治社会生态的“达标”,依然任重而道远!(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