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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税公平比政府收入更重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11:09 大洋网-广州日报

  张贵峰

  对于近来受到公众广泛关注的调整个税起征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官员日前对记者表示:“今年调整个人所得税政策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是否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主要还是看改革后是否会对中央财政收入有影响,而这需要一个反复测算衡量的过程。如果对中央财政影响很大,那就不会很快执行。”(《第一财经日报》6月8日)

  以“是否对政府财政收入有影响”作为执行个税改革进度的标准,对这种解说笔者难以认同。

  确保政府拥有足够的收入,以维持政府运转和各种公共开支的需要,当然是税收的根本目的,但是我们不能忘了,对于一个现代法治国家而言,恪守赋税公平原则是保证税制合法性的基本前提,因此,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给税制确定的四条基本原则中,第一条就是“国民应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缴纳赋税”,并认为“所谓税收制度的平等或不平等,取决于是遵守还是忽视这条原则”。显然,如果制定税制、设计赋税方案时,过于受是否影响政府收入的牵制,甚至以牺牲它的公平性为代价,那么就难免危及赋税的合法性基础。

  具体到个人所得税上,正如有学者曾经指出的,“在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是对个人收入分配实施再调节。”这意味着,个税征收标准的设计,开辟财源、提高政府收入并不是其根本目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税收杠杆实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然而,现行个税制度近年来之所以饱受诟病,要求改革的呼声不断,正在于它在征收标准上已严重缺乏公平性,比如800元免征点25年始终岿然不动,一方面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体,甚至基本生活费也成为课税对象,而另一方面,真正的富裕阶层,如企业主、工商户却纳税很少,与其实际收入完全不成比例。这样,个人所得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初衷被严重扭曲乃至完全丧失,不仅没能“抽富补贫”,反而形成事实上的“贫富倒挂”、“劫贫济富”的颠倒格局(《新闻周刊》3月30日)。

  显然,在个人收入差距明显扩大,社会成员贫富悬殊矛盾日益尖锐的社会大背景下,这种个税征收格局有怎样的危害性,不言而喻。所以,无论从维护整个国家赋税公平,还是从尽量发挥个税收入调节作用的角度讲,有关部门都应该加速个税改革方案的出台,而不宜囿于政府收入一时之得失,裹足不前。而且,如果我们跳出纯财税管理的圈子,站在政府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守护、提供者的政治立场上看,为公众营造更加公平合理的赋税环境,何尝不是一笔巨大的“政府收入”,值得高度重视?政府岂能见彼不见此?(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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