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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百余种生物入侵我国 年损失千亿占GDP1.36%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11:31 新华网

  根源:无专门法律为抵御利器

  解焱对外来物种入侵的焦虑并没有和普通人一样随着环境日的过去而慢慢淡化。她是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专门研究生物入侵问题的专家。“外来物种入侵已给我国的经济建设各方面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而且发展趋势越来越严重。”6月6日,解焱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忧心忡忡地说。

  随手拿起一本专门介绍中国外来入侵物种的书,解焱一口气给记者介绍了十几种外来物种入侵的例子:作为观赏性庭院花卉而引进的“加拿大一枝黄花”的入侵已使上海市30多种本地物种消亡,还通过争光、争肥等方式排挤路边草以及棉花、玉米等旱地农作物;原产于南美洲和巴拿马运河一带的红火蚁,因其繁殖迅速、对人和牲畜有很强的攻击性并大规模地破坏农业、电网等,已被列入世界上100种危害最为严重的著名入侵物种之一,目前也已在广东吴川地区发现……

  据农业部最新统计数字显示,目前我国已经有380种入侵植物,40种入侵动物。分析和计算表明,我国因为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每年达到1198.76亿元,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1.36%。

  据最新研究表明,在全世界濒危物种名录中的植物,大约有35%至46%是由外来生物入侵引起的,生物入侵已成为导致物种濒危和灭绝的第二位因素,仅次于生存环境的丧失。

  考虑经济利益不顾后果引进,检测跟踪又无法跟进,再加上没有专门机构的权威研究,生物入侵来势汹汹难抵挡

  外形可爱、被当做宠物豢养的巴西龟、沿着三峡向下游扩散的紫荆泽兰、疯长的水葫芦、引起“枯草热”疾病的豚草、北京人非常爱吃的小龙虾、深圳的实蝇,都是来势汹汹的入侵物种。

  解焱告诉记者,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生物入侵已愈演愈烈。首先,我国的管理体制还不健全,缺乏统一的组织协调,发现问题的人和具体做事情的人各自立场不同。发现问题的人,可能更多地考虑整个生态环境的问题,而具体做事情的人,比如引进外来物种的一些部门,他们还没有真正意识到生物入侵所带来的严重后果,甚至不愿去承认这个事实,在引进物种时,可能更多地考虑经济利益等因素。比如说养水产品的部门还是会引进生长速度快、抗逆性强、容易造成入侵的物种。

  同时,检测和监测体系还不完善,在快速反应机制和快速检测、跟踪监测的技术等方面还存在缺陷。

  此外,我国尚无专门机构从事系统的外来生物入侵的研究工作。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国家环保总局、质检总局都分别有负责管理外来物种入侵问题的部门,但总体来说,这些机构都还不足以应对现如今生物入侵面临的很多问题,在研究力度、采取措施方面还远远不够,仍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

  现行法律缺乏法律原则和法律责任的规定,监督范围窄,至今还没有针对生物入侵的专门立法

  对生物入侵治理收效甚微的根源在哪儿?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民商经济法学教授王灿发说,防治生物入侵专门立法的缺位,使得我国在防治生物入侵的许多方面无法可依。

  解焱告诉记者,我国涉及到防治生物入侵的法律体系目前是由单行法律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组成,如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这些法规只是集中在人类健康、病虫害及检疫等方面,并没有规定入侵物种破坏生物多样性或生态环境的内容,在立法内容上缺乏专门的必要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王灿发说,由于法律对物种入侵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特别是刑事责任,就使得许多单位和个人根本不理会有关入境动植物如实申报的规定。刑法中虽然有一条规定说,“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这一条只是针对“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才追究刑事责任,在执法实践来说,往往只是把造成病虫害认定为“疫情”。

  此外,法律监督范围窄也是其中一个原因。现在法律条款只是规定了所引进的生物是否带有病菌,没有病菌即可引进;现行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法规,基本上被限定在与病虫害或杂草检疫有关的狭窄范围内,只对在国外已造成严重危害的特定有害生物进行检疫,对新出现的外来入侵物种基本上采取临时性的措施,比如最近出现的食人鲳的入侵,国家质检总局就单独下文禁止这个物种的引入。但实际上还有很多物种,如小龙虾、罗非鱼等,已对我国环境造成危害了,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款禁止其引进。

  制定有法律原则和法律责任的生物入侵法迫在眉睫,同时建立评估体系弥补现有法律空白

  在目前情况下,我们应该怎样着手治理生物入侵所带来的危害呢?记者问。

  王灿发回答说,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针对生物入侵专门立法,建立全面具体的监督管理制度。

  解焱认为,专门综合性的生物入侵防治法要规定基本法律原则(如风险预防原则)及基本法律制度(如风险评估制度、动植物检疫制度);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效率和效果;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

  同时,应建立相关的评估体系。一个外来物种可能不在现有法律的约束之中,但应该有一个程序评估一下这个物种在国外有无形成危害、在我国有无相对应适合它的栖息地,有无克制它的天敌,分析一下这个物种引入我国后有多大可能造成入侵。如果有这么一个体系,就既能保证环境不受危害,又能保证经济效益。

  引入人要对生态破坏后果负责:要承担评估成本、监测成本、危害控制成本,赔偿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记者问,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如何规定引入人的责任呢?

  解焱说,建立相应的管理、惩罚体系是非常必要的。引入人为获得经济效益而引入外来物种,一旦造成物种入侵,生态的破坏就会引起大范围内的危害,引入人不能不为此负责任。如疯长的互花米草使沿海养殖的鱼类等因缺氧而大面积死亡,福建有6个县的农民每年损失达1亿元人民币,现在却没有一个办法对他们进行赔偿。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和惩罚体制:物种引进时,引入者要承担评估成本;引进后,如果可能入侵,他也要投入监测成本;如果形成危害,他要提供控制成本;若再损害别人经济效益,他还要赔偿别人的经济损失。这样引入者在引入外来物种时就会考虑到环境、生态因素。

  公众要提高识别能力,管理人员、养殖户、商人、农民等要接受物种入侵知识的职业培训

  据记者了解,我国有5000多个自然保护区、风景区,约占土地面积18%,其中的管理人员是个庞大的职业群体,但他们极度缺乏有关知识。

  对此,解焱强调说,意识到生物入侵问题的严重性后,直接相关的就是人们的举止行为,特别是无意识的引进行为,要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对管理人员甚至一些商人、农民和其他从事养殖业的商业户,都应当进行有关外来物种入侵这方面的培训和教育。同时,应让公众知道,在旅游、邮寄等过程中,要留心从国外带来的花卉、水果、种子等是否会造成入侵。

  新西兰是世界上对物种入侵管理最严格的国家之一。检疫犬在机场的行李大厅内嗅查入境旅客行李内藏匿的动植物检疫违禁品。检疫犬灵敏的嗅觉,几乎可以百分之百地嗅出动植物检疫违禁品。而且检疫官还会对入境旅客的行李百分之百地进行手检或者X光检查。如果检出未申报的动植物检疫违禁品,即使是疏忽漏报,也会被当场罚款200新元;如果明知故犯,隐瞒不报,就会被起诉,可能会被单处或者并处10万新元罚金和5年以下监禁。由于新西兰严格的动植物检疫制度,生物入侵最大限度地被防范,许多在世界各地流行及分布的动植物病虫和有害植物,在新西兰都没有它们的踪迹。记者张英华本网实习生 王淑丽(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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