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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者出境须办纳税担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12:55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叶静 通讯员高涛)记者从广州市国税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1号),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一)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二)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三)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四)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纳税担保分为纳税保证、纳税抵押、纳税质押。纳税人可以用其自身财产提供抵押或质押,也可以约定请第三人提供保证或以财产提供抵押或质押。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对其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进行强制执行;或者责令纳税担保人缴纳税款;纳税担保人逾期不缴纳的,由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欲了解纳税担保试行办法详情,纳税人可前往广州市国税局各区办税服务厅,或拨打广州市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及登陆广州国税网站查询。(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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