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制假造假屋主可罚5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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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13:25 信息时报 |
昨天,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出通知,要求下属单位充分运用《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宣传和教育出租屋管理员、出租者、承租者,严格按规定办事,坚决打击利用出租屋进行无证照生产加工和制假造假的违法行为。 据了解,《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工作,出租屋主不得向依法应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而未取得的单位出租,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出租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此外,市质监部门表示,《规定》已经明确处罚办法: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从事无证照经营行为而出租房屋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将房屋出租给从事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承租人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活动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时报记者朱蕾通讯员左宜弘(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