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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行窃被女事主尖刀刺死 死者家属状告事主索赔60万 法院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13:40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闫晓光通讯员黎开颖)家中有贼!女事主惊恐万状、持刀防卫的过程中,小偷仓皇逃出,恰巧撞上事主的刀口,不治身亡。警方侦查后作出结论:死者确系入室盗窃的贼,女事主属正当防卫,释放!但死者家属却认为家人死得冤屈,与女事主对簿公堂索赔60万。

  记者昨日获悉,深圳市龙岗区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判决:女事主在极度恐慌的状态下正当防卫,并未过当,无须为受防卫致死的小偷埋单。

  摄人魂魄 逃跑撞刀口 入室男丧命

  33岁的阿芳(化名)独居深圳市龙岗区三和村一处楼房的五楼。2004年8月22日晚8点多,阿芳正在卧室看电视,发觉有人的脚步声。阿芳心跳加速,下意识从电视柜上摸了一把刀,并将电视关掉。

  果然,阿芳听出来有人在客厅翻箱倒柜,估计是小偷见房内没灯,以为屋内没人,来谋不义之财。阿芳担心贼如果发现她可能杀人灭口,深感恐惧,便持刀跑出卧室冲下楼。入室者怕被围困,也拼命往外冲。

  阿芳大声呼救跑至四楼楼梯转角处,没有得到邻居回应,又害怕被追上,便停步转身。入室者往下冲时,刚好撞上了阿芳手中的刀,右腹部被刺中。阿芳由于高度紧张,双手紧握着尖刀吓得半天没敢动,入室男子挣扎着猛地将刀拔出,继续往楼下跑。阿芳见其逃跑,就把刀投出去,刺中其左上臂,在追至一楼门口时,入室者已倒地不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结论 死者为小偷 释放女事主

  这起特殊的命案立即引发了街头巷尾的热议。死者到底是不是小偷?阿芳要不要承担责任?警方查明,死者姓段,24岁,江西人,在深打工。警方勘查发现,事发时,段某身上带有万能钥匙;经现场实验,该钥匙能打开阿芳家的门锁,再者,警方还从丁身上提取了阿芳家的物品。据此,警方初步认定段某系入室盗窃。

  更玄的是,1个多月前,当地同乐派出所在一宗保险柜失窃案中提取的指纹,与段某的左食指指纹一致。这进一步验证了警方的上述判断。

  随后,警方作出调查结论,认为阿芳持刀是出于防卫目的,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不可能预见到会发生伤害嫌疑人的情况,段某的死亡纯属意外,不追究阿芳的刑事责任,将阿芳释放。

  “杀人该赔” 家属索60万 状告女事主

  段某家中尚有父母妻儿,他们自觉段某死得冤枉,4名亲属作为原告,将阿芳诉至法院,索要包括22万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民事赔偿近60万元。

  庭审时,丁母回忆称,2004年5月5日,段某和儿媳来深圳打工。2004年8月22日晚6点,段某告诉妻子要到龙岗去找朋友帮忙找工作;晚9点时,他们就接到电话,称段某被人刺伤病危。次日凌晨2点,家属惊闻段某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称,段某一直是个本分的人,没有前科,他们不相信也不认同警方调查结论,将继续申诉上访,但这不影响他们行使索赔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权利。

  阿芳因事件深受惊吓,不敢出庭。其律师认为,事件纯属意外,阿芳毫无责任。

  免责理由

  女事主惊恐万状自保 法律不苛求防卫强度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并于日前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案件中,公安机关对段某死亡的事件作了调查结论,并提供了大量的图象、人证和物证等作为证据。而丁的家属却未能提供能够推翻警方认定的事实的证据,该事件也没有其他其他国家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因此,法院相信警方对事件性质的认定。

  法院分析,段某属盗窃行为,阿芳持刀是出于正当防卫,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她已处于极度惊恐中,无法准确判定段某侵害的性质和强度,因此,对阿芳的防卫手段、防卫强度,不能作过于苛刻的限制和要求。据此,法院认定她的防卫没有过当,在正当范围之内。因此,犯罪嫌疑人因受防卫致死,不能获得民事赔偿。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段某家属的起诉。

  编后

  法律鼓励公民与犯罪作斗争。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遭到防卫受伤害,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据此要求赔偿,还有谁能充分保护好自己?更别提在全社会鼓励见义勇为之举。这势必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违背了社会优良风气。从本案一审判决里,我们读出了鼓励正气、遏制不法的法治真谛。(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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