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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服务者”称谓用不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14:07 信息时报

  卫生部关于艾滋病《高危行为干预工作指导方案》,确定对暗娼等目标人群分类开展干预项目。康劲先生撰文认为“暗娼”的叫法“费人思量”,使用这个负面的词汇会“受到她们防备,在防艾滋上很难产生预期效果”,而改称为“性服务者”,更有利于防艾治艾。笔者觉得“暗娼”是否要给个“别称”,对防艾治艾并不重要,而“性服务者”却是使用不得。

  《方案》作为卫生部文件,用词必须讲求规范、准确,使用“暗娼等目标人群”来概括艾滋病干预对象,并无不妥,而“性服务者”的含义并不清晰。说用了“暗娼”的称谓就会使“她们”有防备心理而难以达到防艾的预期效果,也只是个主观推测,因为艾滋调查和艾滋咨询,目标只是“艾滋”而非娼妓与否,并不要求当事人对性行为作出什么交待,还给以严格保密。顾忌“暗娼”二字的人也是有的,但“性服务者”并不就比“暗娼”清白、动听。

  “性服务者”(也叫“性工作者”)的提法源于台湾,后来香港也有人仿效。它的“发明”者认为,色情服务也是一种工作———可见,“性服务者”是要求娼妓职业合法化的产物。但众所周知,卖淫是道德和法律都不容许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如果用“性服务者”代替“暗娼”,涉及的将是意识形态问题,也会带来法律概念的混乱。而且,淡化当事人心理上的耻辱感和犯罪感,反而更不利于防艾治艾。

  当然,也不一定非要使用“暗娼”不可,换个什么“中性词”也可以商榷,但绝不应使用所谓的“性服务者”———重点不是“好不好听”,而是让他们懂得艾滋病的危害和传播途径(不是娼妓也会感染艾滋病),懂得性乱的危险和防治方法。性乱的人其实最担心的是染上艾滋,所以直言娼妓与艾滋的因果关系,是非常强烈的警醒信号。(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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