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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公司订单私转他人 吃回扣构成受贿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14:15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黄国华/通讯员/邱远典

  本报讯昨日,由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将公司订单私自转给其他公司,并从中牟利的被告人谢某,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3年9月至2004年10月,谢某利用担任漳州市芗城某钟表有限公司外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多次与在泉州南安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任职的欧某联系,将该钟表有限公司在广交会上承接的香港商杰美乐公司、法国CIAD公司、希腊PROMOTA公司的石英表订单,私自转给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生产出口,从中收受人民币44687.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身为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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