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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包户状告村委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15:01 大众网-农村大众

  本报枣庄讯(通讯员王绪存)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审理了一起某村四户农民状告村委会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本来性质基本一致的案件,却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其中三户被法院驳回起诉,只有一户赢了官司。原因很简单,那就是同时承包土地的四户村民,只有打赢官司的这户村民当时与村委会签订了正式的土地承包合同书。

  2001年10月,某村委会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决定对村里的一块机动地进行发包。全村200多户村民中,只有张王李赵四户村民来到承包土地的现场。村主任、文书等人几乎在没有认真对土地进行丈量的情况下,将近三十亩的土地草草分给四户村民了事。在承包该土地的四户村民中,赵某是退休职工,但赵某全家都是该村村民,退休后的赵某也和家人一起住在村里。赵某这次承包了近十亩的土地,和其它三户一样种上了花生。

  村委会原本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所以尽管准备了土地承包合同书,但并没打算和四个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张王李三户村民认为地都种了,签不签什么合同都一样;只有退休前一直在供销社从事会计工作的赵某有着较强的法律意识,认为既然自己承包了那么多的土地,又投入几千元进行生产和经营,为了防止事情有变,签订一份正式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完全应该的。赵某将自己的想法告诉其它三位村民,可三人不以为然,同时嫌签合同太麻烦,于是赵某就单独找到村委会要求签订合同。村委会开始时以要签四户一同签予以拒绝,但在赵某的坚持下,村委会只得与之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载明,承包期为26年,每年承包金1000元,还规定了其它。承包合同签订后,赵某一家2002年、2003年的承包收入持续增长,其他三户的情况也相差无几。原来没有承包土地的农民眼红了,要求村委会对他们承包的土地重新发包。2004年11月,村委会决定将土地收回并重新发包。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四村民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起诉时,赵某向法院提交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其余三原告没有提交。对于没有书面合同的三原告的起诉,村委会对三原告诉称26年的承包期予以否定。而对于赵某的起诉,村委会答辩的理由是:一、与原告签订合同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二、原告赵某是退休职工,不是本村村民,即使签订合同也是无效的。

  法院对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的三原告要求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的起诉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实际履行了三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但由于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故三原告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期限,因此被告收回所发包的土地行为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了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赵某的起诉,法院认为,原告虽不是被告村的村民,但原告长期与家人一起居住在被告所在村,是代表本户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且《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中已载明“经村党支部、村委会研究,并经支部大会、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同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决定将村属土地一段,以合同的形式承包给本村村民赵某经营管理”,应当认定当时签订合同时程序合法,且该合同已实际履行三年,原告已做了大量投入,故法院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合法有效。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村委会应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书》。

  几点思考

  前几年,种地不赚钱,有些村组织在发包土地的时候难免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甚至有些承包户看到承包土地不赚钱,也将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了别人,且都签订了期限较长的承包合同。而眼下看到种地又赚钱了,就又想将承包出去的土地要回,这时就出现争夺土地的矛盾和斗争,当前这种人地之争在一些地方相当严重。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坚持调解为主,兼顾各方的利益,要兼顾法律与公平,要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与发展为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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