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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警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600余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15:13 桂龙新闻网

  广受社会关注的贺州非法买卖爆炸物案,日前由贺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被指控的7名被告人中有5名被告人原为在职公安民警。

  贺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1年10月,原贺州市公安局龙水派出所所长黄洪星与该所民警赵建华、曾路平在所务会议上决定将广西龙水金矿承包给个人矿窿所用的爆破器材统一改由龙水派出所审批发放。同月30日,黄洪星将一份《关于强化龙水金矿矿区爆破器材管理的请示》给原县级贺州市公安局,时任治安大队大队长的邓荣森叫副大队长何著辉签署“同意”,并提出有利润要给一部分治安大队。据此,广西龙水金矿亦同意了龙水派出所这一请求。

  2001年10月31日至2004年8月22日,被告人黄洪星、龙水金矿供销科科长黄文献多次采取以龙水金矿名义拟写购买爆炸物品的报告,由被告人黄文献加盖龙水金矿销售科的公章后到原县级贺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开具《爆炸物品购买证》及《爆炸物品运输证》,从柳州、容县、百色等地的爆炸物品生产厂家购进炸药546.984吨,雷管90.8万发,导米索121.6万米。2002年10月至2004年8月,被告人邓荣森、何著辉分别指定或介绍八步区一些新建水电站工程的负责人到龙水派出所购买爆炸物品,且由邓、何两人定下销售的具体价格,由黄洪星、曾路平、赵建华等人收取用户交来购买爆炸物品的货款后,将爆炸器材销售给有关电站及矿窿。

  此后,黄洪星以石门桥电站工程指挥部的名义从厂家非法购进炸药116.4吨、雷管20万发、导火索5万米,并销售给石门桥等电站和一些矿窿。

  2004年3月1日,长期在没有任何合法购买爆炸物手续的情况下,从黄洪星、曾路平处购买爆炸物品的被告人蒋柱宏所非法开采的龙水矿区张公岭窿口发生炮烟中毒事故,造成民工吴盛沙、吴石连死亡的严重后果。2004年6月26日,从黄洪星处购买爆炸物的贺州市桂岭镇草寺水力发电站在爆破作业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苏会成、胡玉良死亡的严重后果。

  贺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述被告人非法买卖爆炸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第1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柱宏违规采矿,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同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对本案依法公开审理。

  来源:

  法治快报 责编:韦力萍 作者:黎品玉 莫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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