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人质勒索200万 杨少云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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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15:21 宁夏日报 |
本报讯(记者王红芳)记者昨日获悉,携同弟弟绑架人质勒索200万元,亲手制造震惊我区“12·24”特大绑架案的个体老板杨少云,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吴忠市中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曾经从事过铝合金建材生意、后又经营“绅士天娇”餐饮娱乐业的吴忠市的个体老板杨少云(31岁),因经营亏损负债多,便预谋对曾经承包过铝合金工程的吴忠市宏远建设工程公司总经理马某之子以勒索钱财。12月24日早7时许,杨少云和其弟杨少兵对马某12岁的儿子小刚(化名)实施了绑架。杨少云给马某打电话勒索200万元。马某等人在警方的安排下携200万元赎金在吴忠关马湖加油站附近与杨氏兄弟见面。经双方谈判,杨少云以人质为要挟让马某将200万元赎金放到马某的“本田”车上离去,当杨少兵挟持小刚上“本田”车时,马某等人乘机将人质小刚从杨少兵手中夺回。杨氏兄弟驾驶马某的“本田”车逃跑,途中将大面额赎金装上,5.5万元小面额赎金留在车上弃车逃离。2005年1月10日凌晨1时,杨少云在山东济南火车站被吴忠警方抓获。 后来,杨少兵的妻弟杨志伟(20岁)通过网络与杨少云取得联系,杨少兵打电话让杨志伟到北京见面。2005年1月11日,杨志伟坐火车赶到北京,并用自己的身份证为姐夫杨少兵登记住宿,杨少兵用赃款专为杨志伟买了一部手机。1月12日,两人在旅店内被警方抓获。共追回现金189.5万余元及手机、摩托车、笔记本电脑等。 6月6日,吴忠市中院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少云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少兵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杨志伟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新闻来源:新消息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