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意见》提出十点要求 在职读研再加假1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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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16:50 红网 |
红网长沙6月8日讯(见习记者李慧芳)日前,湖南省组织部、人事厅联合向全省各市州委组织部、人事局,全省各部委、省直机关单位及人民团体发出了《关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意见》。《意见》规定,凡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同意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可在年休假的基础上再增加14天,用于参加学校的集中面授。学习费用采取个人、单位共同投入的办法解决。 据了解,新《意见》是为进一步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管理,鼓励和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继续教育行为,杜绝一些教育培训单位管理不严、滥发学历学位证书、少数机关工作人员片面追求学历学位等现象而出台的。《意见》就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有关问题提出十点意见,要求全省各市州、各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应遵循学以致用、适应职业发展需要、不脱产学习的原则,并须经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确因工作需要,要脱产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的,须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二、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应具有本科学历(一般应有学士学位)且工龄在三年以上,报考的学校应为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研究生招收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省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的具有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党校、行政学院。 三、要严格执行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检查清理和规范管理干部学历学位的实施意见》(湘组〔2003〕33号)中关于实行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备案登记和干部学历、学位认证呈报制度的规定,严格审核备案手续。 四、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同意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可在年休假的基础上再增加14天,用于参加学校的集中面授。 五、学习费用采取个人、单位共同投入的办法解决。从2005年7月1日起,机关工作人员符合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要求,取得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的,可申请资助20%的学费;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或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的,可申请资助30%的学费。资助经费在本单位的培训经费中解决,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2003年至2005年6月31日期间,在职取得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的机关工作人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学费资助。 六、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学习,原则上每人只能享受一个学历(学位)层次的学费资助。赴国(境)外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不在本通知资助范围之列。 七、各级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或短期班,是一种非学历、学位教育形式。对参加这类进修班或短期班的,只视为一项培训经历,不给予学费资助。 八、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凡获得过学费资助的,在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最低要在本人所在单位服务5年(因组织原因变动工作的除外);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的,调离时应退还所资助的学费。 九、申请在职学习学费资助,须在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持申请表、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学生学籍登记表、学费支付单据等材料在本人所在单位申请办理。 十、对在学历、学位上弄虚作假而骗取学费资助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稿源:红网)(作者:李慧芳)(编辑:齐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