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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前已购房享受契税原优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0日11:05 北京日报

  二手房无发票或完税证明不能过户

  本报讯(记者黄玉迎通讯员秦一)记者昨天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获悉,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和市建委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规定在6月1日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契税仍按原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6月前购二手房所享优惠8月底截止

  通知同时强调,如果是二手房,那么交易双方应在8月31日前办理相关的申报纳税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就将按新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据了解,对购买普通住房的原契税优惠政策为:个人购买单价在9432元/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包括新房和二手房),按房价的1.5%缴纳契税。

  二手房无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不能办过户

  通知还规定,自2005年6月1日后,个人住房对外销售时,应持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核定证明、房屋交易合同书及原购房发票或合法票据,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的同时,税务机关将按新政策规定相应征收或减免营业税(含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这张发票对于购房人能否真正拥有房屋产权“意义重大”。如果购房人没有从卖房人手中拿到支付相应住房购房款取得的合法发票,那么就无法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而北京市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对于未出具契税完税证明或契税核定证明的,将不予受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没有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这两个“硬件”,二手房的过户是办不成的。

  购房时间以契税完税证明注明时间为准

  通知还明确了本市个人购房时间的认定方法:个人购买住房,以其契税完税证明或契税核定证明注明的时间作为购买住房的时间。如果不能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或契税核定证明,那么购买住房的时间则为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日期。网络编辑:刘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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