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摊车位租金归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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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0日11:05 北京日报 |
本报讯(记者刘扬)由市工商局和市建委共同起草的《北京市机动车车位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即将面向公众征集意见。记者了解到,在这份合同范本中明确规定,面积已经分摊的车位只能出租,不能销售,而且租金属全体业主所有。 停车位的产权、收费一直是购房人最头疼的问题之一,有的小区甚至还出现“只卖不租”的霸王条款。由于缺乏相应规定,停车位问题成为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产生纠纷的重要原因。 据了解,小区常见地下停车位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开发商在立项时规划的车位,一种是利用人防工程改造的车位,还有一种是通过改造地下空间而成的车位。瀚文律师事务所吴维丁律师表示,对于开发商在立项时规划的地下车位,可以单独转让而且建筑面积没有进行分摊的,只有开发商在合同中载明了,才能办理产权销售。如果没有在合同中载明,那么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同样是开发商在立项时规划的地下车位,如果建筑面积已经进行了分摊,那么车位的产权和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如果地下车位的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由小区业主分摊,则开发商就无权出售。这类车位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租赁给业主使用,租金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的公共维修资金,由全体业主享有。网络编辑:刘春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