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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53岁农民为讨薪背《劳动法》 坚持依法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0日11:28 水母网

  你们的行为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这话出自一名讨要工资的农民工之口。

  昨日,和平区法院对农民工老贾讨薪一案进行了庭前调解。“为了要工资,这几个月我全读‘劳动法’了。

  ”今年53岁的老贾拿着法律材料侃侃而谈,仿佛专业律师。

  2003年,老贾和老伴儿从辽中县来沈打工。2004年5月,老贾被内蒙古一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简称木业公司)录用为营销人员。

  老贾自称干了2个月,“一分钱没有得到。”公司的解释是,老贾在做另一笔买卖时私自将客户带到其他公司。“我根本没那么做,他们就是不想给我工资。”老贾说。

  以后的时间里,老贾边找劳动部门,边自学起了“劳动法”。记者看到老贾所说的“劳动法”是沈阳市劳动局印发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老伴儿开始觉得老贾傻,后来,她慢慢理解了老贾的心思,“现在我非常支持他通过法院解决,我们相信法。”今年3月,老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木业公司支付工资及提成1万余元。

  昨日,和平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木业公司认为,老贾未和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与公司无关。这时,老贾拿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公司的行为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我们应聘的在报纸上看到的就是你们公司的名头。”说完,他翻到该页出示给法官。

  经调解,当事双方没有达成共识。法庭宣布择日审理。(记者 邢世伟 实习记者 李晔)责任编辑:邱雁(来源:华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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