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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佩戴工牌就能炒掉员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0日11:53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闫晓光 通讯员黎开颖)一化工厂员工因三次未戴工牌被单位罚款10元并被通报批评,不满的他在贴出的批评大字报后写下了“放狗屁”3个大字,厂方干脆以他未戴工牌为由,将其炒鱿鱼。日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未戴工牌”不能构成工厂解雇员工的理由,厂方须赔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等总计5000多元。

  员工:三次未戴工牌被解雇

  1996年10月,小W进入深圳市龙岗区一家化工厂工作。他说,工作期间,工厂从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他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工资和加班费。刚入职时,工厂实行8小时工作制;可1997年9月后改为了11小时工作制,员工工作11小时后才算加班工资,小W一直牢骚满腹。2003年4月26日,工厂以小W三次未戴工牌又拒不悔改为由,将其解雇。

  小W表示不服,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他又向龙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13169元,并补交社会保险费。

  工厂:违纪还骂领导“放狗屁”

  工厂则称:小W进厂时,厂方是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其工资,当时每月底薪为800元。1997年9月,双方口头协议变更了发薪方式,小W完全清楚并接受了此协议。

  厂方还称,从2003年开始,工厂就书面通知了员工须佩戴工牌上班,小W却多次不戴工牌,经多次口头警告,仍坚持三次不戴工牌,故厂里对他罚款10元,但小W还是不悔改,工厂刚刚贴批评通告,他马上在通告上大写“放狗屁”。

  判决:不戴工牌不是解雇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小W未戴工牌上班属一般违纪行为,厂方可依规章制度给予处理,并不能作为解雇的理由。同时,由于厂方在未能提供证据有效证明小W有私自撕下通告、涂污通告及大吵大闹等行为,应视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法院日前作判:工厂应支付小W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948.9元,还应支付他相当于该经济补偿金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974元。(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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