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资委出台省属企业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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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0日13:15 兰州晨报 | ||||||||
本报讯(记者梁峡林)省国资委近日制定下发了《甘肃省省属企业信访工作暂行规定》,要求各企业认真做好职工来信来访工作,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要建立企业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制度,对连续3年不达标的企业给予警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信访工作负责人不得晋升职务。 股东会不能代替职代会企业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改制、破产和职工安置方案等直接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不能以股东大会等形式代替职代会,从源头上预防导
不得向被检举对象报信企业应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投诉电话和信访事项处理程序。收到信访在15日内分别按报送主要领导决定、不予受理等方式处理。信访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将群众检举、揭发的信访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部门。 信访60日内办结企业职能部门或下属单位对受理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的可延长30天;群众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答复30日内请求企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复查,领导小组须在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领导不力要受罚严格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落实,致使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的,视情节轻重对企业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建立企业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制度,对不达标的进行通报批评;对连续3年不达标的企业给予警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得评选先进,不得晋升职务。本报记者梁峡林(来源:兰州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