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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内跑外当“邮差”捞外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0日14:44 海峡都市报

  N见习记者江荣义/通讯员/王珏

  本报讯原厦门第一看守所民警吴祖仁,通过帮忙传递纸条、香烟、食品、吃上粥浓菜多的“头瓢”等,当起在押人员及亲友“邮差”后,所得“工资”高达28万余元。厦门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维持了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吴祖仁犯受贿罪,判处13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11万元。

  法院终审查明,从1994年至2003年间,吴祖仁先后8次收受在押人员的亲友给予的好处费11万元。对此,吴祖仁起初全都承认,后来却翻供否认了大半事实,说收来的钱都拿去给在押人员买东西啦,或者帮助在押人员“理顺”关系啦,但他又说不清楚这些钱到底买了什么东西,送给哪些人等。

  另查明,吴祖仁在1997年至2001年期间,接受朋友萧某的请托,利用职便“特别关照”其被看押的4个朋友。据此,吴祖仁在1999年以20万元的低价,向萧任董事长的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太微山庄楼中楼(合同价为29万元,按萧的说法最低卖27.5万元)。2001年,吴祖仁将太微山庄楼中楼退给萧的公司,转以60万元的低价购买萧所在公司开发的南湖豪苑(合同价90.7452元,萧答应售价86.4万元)。尽管吴祖仁提出说,萧是他多年的朋友,低价购房不能算受贿,但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存在权钱交易,吴祖仁变相收受萧某给予的好处费17.0412万元。

  看守所干部

  向嫌犯“借钱”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查明,原市第一看守所副所长兰如东,2000年4月至2002年10月间,先后5次向在押人员亲属“借”了17万元,还两次收受在押人员亲属送的4万元。这些钱款,绝大多数被兰如东用于购房、装修,而且事后没有还过一分钱。

  “借钱”给兰如东的在押人员获得了“特别关照”。比如,在舀饭时可以吃“头瓢”;可以接受家属过年过节送来的佳肴;甚至还可以与监所外的小情人传递情书。法院认定兰如东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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