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警察误杀内蒙古警察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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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0日15:54 新华网 |
警察枪法差 政府来埋单 新闻提示 2002年6月8日,甘肃天水警方在平凉市设伏抓捕销售赃车嫌疑人时,因张家川县公安局侦查员张进勇枪法太“差”,射击车轮胎时竟误将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公安局警察陈·宝勒德巴根打死,酿成震惊全国的血案。 本报讯据《兰州晨报》报道,昨天,记者从天水市公安局了解到,天水市公安局已经向天水市政府提交了拨款报告,要求为警察的“臭枪”“埋单”。 6月9日下午,陈·宝勒德巴根的代理律师、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周雄佩律师告诉记者,肇事警察张进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已作出赔偿决定,由天水市公安局和张家川县公安局共同赔偿陈·宝勒德巴根的亲属有关损失29万余元,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受陈·宝勒德巴根亲属的委托,向天水市公安局提出赔付要求,但是该局迟迟没有回应。 陈·宝勒德巴根的哥哥告诉记者,陈·宝勒德巴根出事后,其妻子精神恍惚,3年没有上班,其母亲已经70多岁,经常有病,没有钱治疗,还留有一个年幼的孩子,上学都存在问题,目前生活非常困难,该案件能否顺利执行,将直接影响陈·宝勒德巴根一家老小的生活秩序。 随后,记者采访了天水市公安局局长张学民,他说,该局已向天水市政府提交了拨款报告,要求市政府拨款履行赔偿义务。 律师说法 澍桦律师事务所的沈腾律师介绍说,市公安局在该事件中是立案侦查主体,因此负有主要国家赔偿责任。 由于市公安局隶属市政府的领导,属于市政府的下属职能部门,因为公安局没有自有资金,其部门经费由当地财政拨款。国家赔偿作为部门经费的一部分,同样要由当地财政支出。文/薄盛男(来源:法制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