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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撞人索赔,不要歧解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0日23:44 红网

  看了曹林先生《宝马告行人:应当直面的法治代价》(见6月9日《晶报》),不以为然。接着又看了何向东先生《从"宝马"告行人案看生命权与通行权》(见6月9日《中国青年报》),更是如梗在喉不吐不快了。

  曹先生认为宝马撞伤人并向伤者索赔,这是法治的代价,而何向东先生则说得更明白,否定“生命权”大于“通行权”,并列举一些虚假的设想作为例证。其实,二位都是在歧解法律。一个内蒙古来京的19岁农民小刘,在紫竹院路的人行道上嬉闹,误入机动车道被行进中的宝马撞得当场双脚、双手骨折,宝马车也被撞坏。交通部门认定,小刘应该对此事故负全责。于是,宝马车主将小刘告上法庭,索赔2万多元。

  这么一起简单的案例,笔者不妨先下一个定论:宝马索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行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行人违法进入机动车道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该法第八十九条中有明确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这条法律明确地告诉我们,行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只能是警告、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至于车辆损毁以及所带来的其它后果,非行人所能承担。一起纯交通事故,总不能拿民法通则来调整吧!

  反观该法对驾驶人在这种情况下的法律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一条也说得很明白,行人违章,机动车不能免责,除非你能证明对方是故意违章造成的。

  宝马撞伤的19岁内蒙古农民,明显是误进机动车道。驾车人不积极履行应尽的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反倒起诉伤者索赔,虽不能算恶人先告状,起码也是一个“以守为攻”的策略。这就如敦煌机场对少年爬飞机坠落致死后,机场负责人说要追究监护人责任一样荒唐。

  曹先生作为“青年杂文家”,将宝马撞伤人并向伤者索赔,说成是法治的代价,这不仅是曹先生在歧解法律,而且又犯了“优等生看差等生”错误,有车族会为此雀跃。何向东先生在报刊上经常发表法治方面的评论,否定“生命权”大于“通行权”更是不可理喻,这是文明法治观念的一大倒退。

  “生命权”高于“通行权”是基本原则。不妨也学何先生来一个假设:一个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躺在大街上,驾车人没有将其撞伤或者从其身上碾压的权力。就是全世界的车辆都因为这个人给停住了,他的生命仍然不容侵犯。要想恢复交通,得由交警等人将躺着的那个人弄走。所谓的“撞了白撞”,《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否定。立法的宗旨也体现了将生命权摆在第一位。这样的立法就是要告诉所有的驾车人,格外小心驾驶。因为,你拥有了车,占用了社会更多资源,就应当担负起相应的责任。

  宝马撞人索赔案还刚刚进入诉讼程序,知名人士立马为强者鼓与呼,希望舆论不要受这些名人的影响;也希望能将不同意见见诸报端,让人们有一个比较;更希望法官们别看这些评论(假如有幸也包括这一篇,因为,如果评论不对等,会对法官的判断有影响),请你们静心静意地去翻法律吧!(稿源:红网)(作者:谢茂明)(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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