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得相互过问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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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1日06:05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法官不得相互过问案件 深圳法院出台《规定》严禁“人情案” 【本报讯】(记者吴涛)记者昨天从市中级法院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深圳两级法院法官规范办案,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保障司法公正,市中级法院近日出台了《关于审判、执行部门人员违纪违法先行调离审判、执行岗位的规定》和《关于不准法官之间过问不属于自己审理或分管的案件的规定》。 两个《规定》明确:法官之间不准过问不属于自己审理的案件,不准过问正在审理的案件;非因工作原因分管领导不准过问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合议庭、业务庭的案件。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不准过问审判业务部门审理的案件。 两个《规定》同时对法院工作人员设定了10项“禁区”:除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不得为自己承办案件的当事人介绍、推荐代理人、辩护人、中介机构;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请客送礼;不得利用审判权、执行权为自己或亲属、朋友谋取私利;不得为谋取私利或为照顾人情、关系,故意拖延办案而造成超审限;不得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内容或者其它审判秘密等等。法院工作人员如有上述情形经查属实,一律予以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属审判、执行部门的人员,先行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再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作者: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