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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替妹登记结婚被判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1日07:06 人民网-江南时报

  19岁少女与男友偷食禁果而怀孕,为获取准生证,少女竟让自己的姐姐与男友假结婚。事后,她便以“妻子”身份和“丈夫”生活在一起。不久,因家庭矛盾,她到法院起诉与“丈夫”离婚。日前,南京市六合区法院中止了她的离婚诉请。

  1999年5月,19岁的六合女青年小芳在(化名)来宁打工期间认识了马某,不久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当年8月初,小芳和马某偷尝了禁果。不久,小芳发现自己怀孕了。由于未到法定婚龄,一心想保住肚子里的孩子的小芳,为不能领到准生证而发愁。思来想去,小芳想到了自己21岁的姐姐。小芳的姐姐当时还没结婚,姐妹俩长得很像。在小芳的说服下,当年9月2日,小芳的姐姐与马某到民政部门办了结婚手续,小芳也如愿拿到了准生证。

  拿到准生证后,小芳便以“妻子”身份和马某过起夫妻生活。第二年6月,小芳顺利生下一男孩。孩子生下后,有好心人劝小芳赶紧向民政部门承认错误,并和马某补办结婚手续。但小芳却表示,反正都和“丈夫”在一起生活了,领不领证无所谓。可事与愿违,就在小芳以为要和“丈夫”白头偕老时,却出了意外。自去年6月开始,小两口经常为一些琐事吵架。今年4月,小芳一气之下,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丈夫”起诉到六合区法院要求离婚。而马某却认为,他是和小芳的姐姐结婚,小芳起诉与他离婚根本没道理。

  法院受理后经过研究认为,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婚姻登记。”该案中,小芳的姐姐应妹妹的要求与马某假结婚,骗取了婚姻登记。据此,应当在民政部门撤销这两人的婚姻登记后,法院才能恢复审理小芳起诉马某“解除同居关系”案。最终,法院中止了这起离婚诉讼案。

  本报记者 殷文静

  《江南时报》 (2005年06月11日 第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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