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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捐赠器官医生不敢动刀(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1日12:06 信息时报
死者捐赠器官医生不敢动刀(组图)
  根据即将出台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捐献器官必须签定捐赠计划同意书。
死者捐赠器官医生不敢动刀(组图)
确立脑死亡,将拓宽器官来源。

  本版撰文/时报记者 蔡民 游曼妮

  本版摄影/时报记者 朱元斌

  我国首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望近期出台的消息传出后,医学专家们纷纷认为,对死亡的鉴定从“心跳呼吸停止”延伸到“脑死亡”,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医疗资源浪费,而且脑死亡患者的器官可用于救更多的病人。针对脑死亡出台的意义,市民及专家或赞或弹,一时众说纷纭。那么,实行脑死亡到底将是什么样的流程?医学和伦理方面的矛盾将如何得到解决?记者为此深入各阶层,进行了调查采访。

  两宗案例

  医生不敢动刀器官捐献流产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移植中心主任何晓顺教授告诉记者两宗案例:2001年春节前后,广州市花都区的一家医院院长的儿子突发车祸,经抢救之后,宣布为脑死亡。因为儿子生前曾表示过愿意捐赠遗体的想法,父母于是决定在儿子脑死亡之后,捐出其身上有用的器官,让他的生命能在他人身上得以延续。然而,这个美好的愿望最终没能实现。因为当时并没有脑死亡后可以实行器官移植的相关法规,在脑死亡后摘取器官可能被视为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即使家属同意,医生也不敢动手术刀。

  今年,武汉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有一个脑死亡病人,他的肝脏配型正好和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一位亟待做肝移植的病人高度相合,其家属也愿意无偿捐献出脑死亡病人的肝脏,但由于无法律依据,最终没能实现肝脏移植。患肝癌的病人只得继续进行等待,而当时他能等的时间不超过3个月。

  何教授称,如果当时有脑死亡标准进行指导,这死者的器官就可能多救几名垂危的病人。

  市民声音

  脑死亡法剥夺公众知情权?

  家住广州东山区的黄先生认为,“脑死亡”是否剥夺公众对死亡的知情权。体温、心跳等判断标准具有公示性,任何一个正常人都可以判断生死。而脑死亡具有隐蔽性,一般人无法判断。这种隐蔽性等于把死亡的宣判权完全交给了医生,医生在这个问题上有着很大的权利。家属可能与医生“勾结”,在特殊情况下合伙谋杀。

  但天河区的徐女士却有不同看法,脑死亡后病人大脑功能完全丧失,根本不能将病人救活,虽然从人道上放弃治疗有点残忍,但脑死亡的确可以判为死亡。她认为,抢救一个已经没有希望的人,是一种医疗资源的浪费。病人家属应当早作决断,免得为家庭带来更大的负担。家住海珠区的沈女士也认为,对一个形式上已经死亡的人只能及早放弃,免得让活人受罪。

  专家争鸣

  观点1

  治疗脑死亡者无异一种浪费

  广东省医学会医疗机构技术准入工作部、省神经外科学会委员毛晓玲部长认为,通常来说,脑死亡病人一般只有心跳呼吸,没有思维,实际上已没有多大抢救的意义。但是病人却仍然在接受治疗,这对医疗资源是一种浪费,对患者家属来说只是一种安慰。如果国家出台脑死亡标准,那么医生可以依据法规,动员患者或家属接受脑死亡法,并自愿捐献器官。这样一来,市民自愿捐赠器官的意识也会日益增强,其前景是极为乐观的。毛晓玲还透露,脑死亡标准将仅限于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麻醉科、ICU科的专家进入脑死亡鉴定小组,每例脑死亡的实施都必须经过专家组成员集体签名才能生效。器官移植科医生将会排除在鉴定组之外,以避免“为了获取移植器官而赞成脑死亡”的嫌疑。实行脑死亡,医生没有“特殊干预权”,他只能把脑死亡的事实告知病人家属,由病人家属决定是否继续治疗。

  观点2

  脑死亡不宜与器官移植捆绑

  据了解,绝大多数人在生命的尽头首先是呼吸、心跳停止,但也有约5%的死者因脑部病因,首先出现的是脑死亡。广东省人民医院脑科中心脑外科的李昭杰主任介绍,在医生临床上和市民生活中,脑死亡患者频频遇到,只不过大家采取回避态度而已。李昭杰说,维持这些脑死亡者的生命,对于家属和医院来说,消耗都是巨大的,每天需要的费用都在4000元以上,有的高达上万元。如果能界定脑死亡法,对于家属来说是一种解脱,对于纠纷病人,比如关系到保险公司赔付的,也可避免耗费更多的医疗资源。

  虽然器官移植界专家普遍欢迎脑死亡标准的确立,但他们都不太希望将脑死亡和器官移植捆绑在一起。中山大学肝脏移植中心主任陆敏强表示,脑死亡的立法是器官移植的前提,但如果处处将脑死亡和器官移植捆绑在一起,容易引导民众产生“确立脑死亡标准,就是为了要器官”的想法,对器官捐赠可能会起到负面作用。

  何晓顺、陆敏强等多名器官移植专家均表示,只有加强无偿捐赠器官的公益意识,才能真正让更多病人获得新生。

  观点3

  普及器官捐赠至少需要10年

  广州医学院医学伦理学专家李幸民教授指出,早在1968年,美国率先提出脑死亡立法并在1969年通过,距离现在已有36年。这期间中国经历了经济的飞速发展,脑死亡立法的呼声已呐喊了近10年。他认为中国已经具备了相应的社会基础,虽然“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传统观念难以在短时间内改变,但一个法制化国家的发展方向终究会和世界主体文化取向一致。他认为,目前正处于观念碰撞最激烈的时期,这不能指望群众运动能解决问题,而更有赖于医务界人士身体力行的倡导。历经3~5年观念普及期以后,还将有3~5年的大众观念认可期。目前出台条例,主要是倡导社会上要形成一种人到生命终点仍为社会作贡献的公益意识。而要发展到器官捐赠成为社会主流的公益行为,起码需要10年以上的时间。(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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